《上海市重点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管理规定》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 2024年06月26日 )

  2024年1月24日,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邀请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海市重点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专家评审认为:《规定》整体框架合理,条理清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有可操作性。《规定》的编制对本市重点地区人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十分必要和迫切,能更好地完善人防工程的防护体系和布局平衡。

  必要性在于:一是原《意见》已到期,亟需更新修订。二是原《意见》出台后,本办出台了《关于本市重点地区民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和<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试点审查程序的规定》(沪民防〔2021〕151),需对相关程序、要求进行整合和细化。三是需要总结推广浦东新区国家人民防空改革试验区及其他重点地区试点经验。四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落实“统筹建设”责任义务,市区两级国动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

  可行性在于:原《意见》试行两年以来,统筹建设的人防工程建成面积达70万平方米,在虹口、杨浦、黄浦、浦东、奉贤等区试点,有力地支撑了一大批重点项目建设,为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开展人防工程统筹规划、互连互通试点,更好地统筹平时与战时,提高平战转换便利度、资源利用集约化和地下交通便捷性,促进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在浦东世博地区A片区项目(世博源以东)、徐汇西岸传媒港等多个项目成功应用。因此,具备可行性。

  科学性在于: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区国防动员办及有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意见,以及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教委、市卫健委、市经信委等委办局行业意见,起草的《上海市重点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管理规定》对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内容全面、科学、合理,拟定的统筹建设管理职责、含义范围和流程等概念清晰、程序规范、利于操作,实施后的风险因素可控。

  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见下文:

专家

意见

采纳情况

 

专家1

1、文字方面可更简练、精炼些,如“第十四条审查程序”与“第十三条审查内容”先后倒过来。

拟采纳,已改为:第十四条(方案审查)、第十五条(审查内容)。

2、在操作层面上更明确“抓手”以利监督、检查、实施。

拟采纳,已完善:第十一条(规划实施)、第十二条(规划评估)。

专家2

1、统筹原则应符合人防工程防护特点。

拟采纳,已完善:第四条(统筹原则)。

2、“联合体”应明确定义。

拟采纳,已完善:多个企业、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联合开发主体。

3、不同主体、不同地块的统筹应完善法规要求。

拟采纳,在工作中改进:在本市民防条例和民防工程建管办法修订中纳入统筹建设相关内容。

专家3

1、“第十一条 规划落实”统筹规划的要求建议前置,嵌入土地出让条件及明确在土地出让征询意见中。

拟采纳,已完善:第十一条(规划实施)。

2、“第十七条 动态调整”对于因需要调整统筹规划的,补充调整后的审批程序等规定。

拟采纳,已完善:第十九条(调整管理),调整后按新办程序。

专家4

1、弹性控制统筹是较好的原则,但需注意底线控制,应保证现状建成总量不变的基础上,保证民防建设量与新增城市建设总量同比增长,不应将建设量“挂帐”压到后期,尤其针对“规划统筹”此类的统筹方式,要做好建设时序配套管控,纳入原则要求中。

拟采纳,已完善:第六条 统筹要求第一款...统筹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总量和指标要素不减少。

专家5

1、建议在“第七条规划编制”将“人防工程统筹规划”所对应的五级三类的规划层次给予明确(即控制性详细规划)。

予以解释。统筹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既有区分也有联系,应依据人防法中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定义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规划。

                           

                 专家组成员:                                 

                 叶贵勋  原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

               李磁泉  原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程处处长

               俞  帆  上海市民防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盛妍彬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经理

               程  聪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规划院副院长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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