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的草案说明 ( 2023年02月23日 )
《上海市民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沪民防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现有效期将届满,我办结合工作实际以及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修订。现拟暂定修改文件名称为《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人防系统信用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截至目前,监管中心共开展信用修复34件。其中,在《办法》实施前已修复15件,《办法》实施后修复19件。区人防办共开展信用修复14件,其中金山1件,静安2件,虹口4件,长宁1件,徐汇2件,闵行4件。已修复的都属于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修复的对象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以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企业。修复的情形认定和流程符合规范要求,和“信用中国(上海)平台进行信用修复的渠道机制畅通。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监管中心建立了线上工作模式,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处理企业的信用修复诉求,很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和本市对信用修复的流程规定无重大调整。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的有效期进行了延展,信用修复的程序和要求无变化。
(三)我办的职责有重大调整。一是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调整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保留“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办法》中的机构及相关用于表述需作相应调整。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人防部门不再实施“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审批”。据此,我办不再实施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和乙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两项许可事项,也不再实施相应的吊销资质证书的管理权限。因此,对《办法》中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四)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优化。近年来,我办相继开展了人防行业专项整治和人防门专项整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设计、检测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修订内容
(一)对信用修复的流程要求等无修改。
(二)结合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对信用修复的主体名称进行了调整。
(三)重点完善了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以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认定
1、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修改后的条文:
(1)不缴纳、少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以下的;
(2)普通程序作出的人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人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
原条文:
(1)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以下的;
(2)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3个以下虚假材料的;
(3)一般程序作出的民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中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
2、情节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修改后的条文:
(1)不缴纳、少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含)以上的;
(2)在办理人防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造成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隐患,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
(4)人防工程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
(5)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擅自破坏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门等人防防护设备设施,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制造伪劣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
(7)其他普通程序作出的人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人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
(8)在一年以内产生2次以上同性质的轻微失信行为的。
原条文:
(1)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10万元(含)以上的;
(2)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一般程序作出的民防行政处罚,适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中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
(4)在一年以内产生第五条规定的三次以上同性质的轻微失信行为的。
3、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修改后的条文:
(1)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造成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隐患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
(2)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
(3)生产制造伪劣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被人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原条文:
(1)民防工程设计、审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造成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2)在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或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3)生产制造伪劣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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