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修订背景 ( 2023年02月23日 )
《上海市民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沪民防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现有效期将届满,我办结合工作实际以及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修订。现拟暂定修改文件名称为《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修订背景:
一是国家和本市对信用修复的流程规定无重大调整。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的有效期进行了延展,信用修复的程序和要求无变化。
二是人防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有一定需求。截至目前,监管中心共开展信用修复34件。其中,在《办法》实施前已修复15件,《办法》实施后修复19件。区人防办共开展信用修复14件,其中金山1件,静安2件,虹口4件,长宁1件,徐汇2件,闵行4件。已修复的都属于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修复的对象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以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企业。修复的情形认定和流程符合规范要求,和“信用中国(上海)平台进行信用修复的渠道机制畅通。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监管中心建立了线上工作模式,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处理企业的信用修复诉求,很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我办的职责有重大调整。1.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调整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保留“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办法》中的机构及相关用于表述需作相应调整。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人防部门不再实施“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审批”。据此,我办不再实施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和乙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两项许可事项,也不再实施相应的吊销资质证书的管理权限。因此,对《办法》中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四是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优化。近年来,我办相继开展了人防行业专项整治和人防门专项整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设计、检测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于修订《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的草案说明
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修改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