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定向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情况 ( 2025年07月30日 )

  一、专家评审情况

  2025年6月30-7月8日,市国动办邀请市政府办公厅、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3位专家,采取单独书面评审和集中讨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开展评审。

  专家组论证认为:《不予处罚清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要求,有助于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动优化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予处罚清单》整体框架合理,内容基本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不予处罚清单》出台后,需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宣贯培训和指导督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以防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复议诉讼程序和司法监察机关主动发起的监督程序中举证困难。

  二、相关部门意见征询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还书面征求了机关部分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国动办、市民防工程行业协会、市民防协会意见,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书面征求了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委的意见,无相关意见反馈。经对3条反馈意见进行研究,1条予以采纳,2条不予采纳,并告知其不予采纳的理由。

  (一)采纳的1条意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24号令)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上述行为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予以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2条意见。一是建议将人防设备房堆物、防毒通道堆物、维修养护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即时清理的纳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原因是堆物的性质、危害性范围较大难以判定,因此不予纳入。二是建议将新竣工的人防工程指示牌、标识牌等引导标识、警示标识缺失,初次违反技术标准,及时整改的纳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原因是指示牌等不会对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产生危害,因此不予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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