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政策解读 ( 2023年12月15日 )

  一、修订背景

  1、《规定》实施情况。《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沪民防规[20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规定》实施以来,市区国动部门逐步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推进信用数据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应用。

  2、《规定》修改的必要性。一是《规定》设定的两年试行期限将届满,有必要结合试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二是我办的职责有重大调整。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调整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定》中的机构及相关用语表述需作相应调整。三是《规定》中的内容不涉及市场准入、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以及其他禁止性内容,但根据形势和情况变化,对相关文件的适用性也一并予以调整。四是需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文的表述作优化调整。

  3、《规定》修改的合法性。《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等制定。

  二、《规定》修改内容

  除一些文字表述调整外,一是根据职能调整要求,对有关机构、行业名称调整表述;二是在原则中增加“信息共享”原则,同时在信用联动中按照本市“企业合规一码通”新的要求,明确行政处罚全量信息的推送;三是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精准监管的要求,将评分为C级的经营主体调出重点监管对象范围,对评分为D级经营主体失信惩戒限制行为不再具体描述,而是综合评判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四是鉴于失信行为信息情形的认定已在《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沪国动规〔2023〕1号)中明确,在本文中不再具体表述。

  修改后的《规定》,共分总则、信用监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失信信息管理、监督与保障和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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