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6年06月11日 )

  近日,结合工作需要,市国动办制定了《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人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的权责定位、办理流程发生调整,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办理,办事事项并入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验收“一件事”,实施“一站式”竣工验收,同时推行档案接收“容缺办理”模式。为理顺档案接收与竣工验收关系、固化改革成果,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二)规范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档案利用服务不断优化,对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当前尚不具备电子档案“单套制”接收条件,需在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归档要求等方面作出界定;同时在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等环节规定较为原则,亟需进一步厘清职责、细化流程,确保人防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规范。

  (三)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重要支撑。人防工程档案是人防工程日常运维、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为提升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亟需将修缮改造人防工程档案全面纳入管理范畴,规范修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实现人防工程修缮与档案管理同步推进、闭环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从有到全、从全到准”升级,切实保障人防工程安全规范运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五)《上海市档案条例》

  (六)《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固化改革成果、提升管理效能,主要有:

  (一)调整机构名称:按照国家和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市、区民防办公室”调整为“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文件中需要予以调整,同时不再采用上海地方“民防”表述,统一调整为“人民防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保持一致。

  (二)拓展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情形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本次修订将修缮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三)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的政府职责和各参建单位职责,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形成和其他参建单位归档的人民防空工程文件材料开展汇总、整理和归档,并按要求向人防管理部门移交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他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文件材料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完善档案接收: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要求,明确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事项。建设单位向人防管理部门报送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容缺办理”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容缺办理”,并作出限时办理归档书面承诺。

  (五)规范电子档案:强调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性,要求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满足电子档案接收要求的,建设单位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式向人防管理部门移交电子档案。在尚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电子档案“单套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管理部门移交纸质档案。

  (六)明确保管期限:规定骨干工程和四级以上(含四级)人民防空工程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人民防空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由原规定的50年调整为原则上为该工程退出人民防空工程序列后保管5年。

  (七)规范档案利用:明确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的,可以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利用已经开放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档案。市国动办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利用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档案保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收集范围编制和保存一套完整的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同时应向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一套满足平时维护管理、战时使用需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对于停建、缓建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但建设单位撤销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交由人防管理部门暂存。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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