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 2025年12月31日 )

  为持续优化本市人民防空工程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规定贯彻落实2018年国家人防办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将改革成果制度化,健全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提升了管理能力和水平。该规定在全国率先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核定方式,由原先“按建筑类型”调整为“按用地性质”,使配建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按照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明确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作人防工程配建要求;严格规范了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审批审查程序,并对不宜修建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办组织开展评估,认为仍有适用必要且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的新的任务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在框架结构上与原文件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结建范围明确为本市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将防空地下室配建基数由“地上建筑面积”调整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是在战时功能确定方面,结合国家有关人防规划编制要求、技术标准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将骨干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相衔接。

  四是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要求方面,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易地建设审核批准文书,或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落实施工图设计内容;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减免相关费用。

  五是融入了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推动各建设环节管理无缝衔接。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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