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25年11月03日 )

  日前,市国动办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共30条,包括总则、资质管理、生产管理、安装管理、监督形式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点内容

  (一)关键词解释

  防护设备: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具体是指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产品设备。

 (二)树立政策目标

  《实施办法》遵循生产合规、质量可靠、安装安全、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资质管理、生产管理、安装管理等监督管理方式开展,促进防护设备市场规范有序。

  (三)明确责任分工

  市国动办: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

  区国动办,授权的管委会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市国动办要求履行管辖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中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促进四新技术应用

  《实施办法》鼓励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本市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应选用新型防护设备。

  (五)细化生产资质办理程序

  企业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申请符合本办法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市国动办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生产资质办理(新办、延续、变更)采取线上办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人防行业服务管理平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提交至市国动办,具体程序包括:资质申请、资质受理、现场检验、证书核发。

  同时,来沪生产的外地企业也应当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人防行业服务管理平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将在沪的新生产地点和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市国动办。

  (六)贯彻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在生产环节中,《实施办法》贯彻国家对防护设备出厂质量的控制要求,具体包括:厂家自检、设置铭牌标志、建立售后维修保修制度等措施。

  同时,本市人防监管部门加强对《资质证书》上注册地址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开展资质持续满足标准条件的监督检查,对本市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明确安装环节管理要求

  在安装环节中,结合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实施办法》增加了对产品进入工地现场的安装准备、安装分包、安装安全、质量查验等管理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取得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强调了对于包括地铁兼顾设防工程在内的防护设备安装,属于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应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实施办法》强调了防护设备安装应做好应急预案、人身保护措施,明确遇突发情况的处置要求。

  (八)开展多种监督形式

  《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督形式。

  监督抽查中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的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复检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

  检验检测监督对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的技术依据、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检查。

  信用监管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过程中涉及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明确法律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了建设、设计、防护设备生产、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企业、个人和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追究处理情形。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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