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5年11月03日 )

沪国动规〔2025〕2号

各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国动办2025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规范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行为,提升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水平,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具体是指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内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产品设备。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防护设备管理遵循生产合规、质量可靠、安装安全、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资质管理、生产管理、安装管理等监督管理方式开展,促进防护设备市场规范有序。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是本市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区国动办,授权的管委会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市国动办要求履行管辖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中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技术创新

  本市鼓励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本市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应选用新型防护设备。

  第六条 规范标准

  本市执行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的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鼓励采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保证防护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保障防护设备各项功能正常发挥。

  第七条 信息化

  市国动办推动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信息化建设,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

  第八条 社会组织

  本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相关协会团体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预防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人民防空领域运用,提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水平。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资质申请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企业从事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根据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在资质申请前满足以下生产条件:

  (一)经营证照:营业执照地址与生产地址相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员数量、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情况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二)(三)要求;

  (三)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场地消防、环保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应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要求;

  (五)产品质量体系: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落实本市防护设备生产质量引导性要求,包括原材料及外购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及管理、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成品堆放管理等规章制度;

  (六)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资质证书》已满2年;

  (七)首次申请资质证书或申请产品增项时,达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标准。

  第十条 资质受理

  企业办理资质首次认定申请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明的相应条件,提出资质首次认定、变更、延续的,相应申请材料依次按照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执行,通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相关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提交至市国动办。其中资质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市国动办可以不予受理,原《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市国动办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予以受理。审核内容如下:

  (一)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二)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三)变更、延续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

  对提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并受理的生产企业,市国动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明条件开展现场检验。延续申请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合规经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变更申请中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简化程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证书核发

  市国动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国动办对通过核查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向市国动办交还原证书。

  第十三条 来沪生产

  《资质证书》上注册地址在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可以在本市生产,无需重复申请资质证书。根据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条,上述企业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和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通过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相关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提交至市国动办。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防护设备不得超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范围,对其生产、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完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出厂

  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内容应涵盖国家发布的防护设备防护门类和防护设备防化类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当包括厂家名称、产品型号、编码、生产日期、批次、检验日期、出厂日期内容。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产品型号、使用方法、维护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铭牌标志

  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防护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防护设备防护门类和防护设备防化类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标志、铭牌,并满足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其中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国家规定设置的二维码等。

  第十七条 产品保修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依照使用维护说明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确保防护设备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

  第十八条 生产监督

  对防护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有:

  (一)对《资质证书》上注册地址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开展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相关内容;

  (二)对本市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和产品目录内的定型图集的要求,是否符合铭牌注明采用的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章 安装管理

  第十九条 安装准备

  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要求,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并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 安装分包

  防护设备安装实行施工分包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安全

  防护设备安装过程中,人防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方案、合同约定开展安装作业,确保防护设备安装安全。

  安装作业属于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质量查验

  防护设备进入工程现场后,负责安装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履行产品进场查验手续,对产品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信息进行检查、登记。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作为施工文件存档备查。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外,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和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安装问题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

  防护设备安装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遇到突发情况,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安装监督

  对防护设备安装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安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安装分包管理情况、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等;

  (二)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等;

  (三)工程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情况,防护设备的进场登记、查验检测情况,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情况,施工现场安装质量情况,涉及防护设备安装的档案编制情况等;

  (四)预案编制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现场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形式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抽查

  市国动办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抽查,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能监督管理。质量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复检可以委托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监督

  市国动办对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的技术依据、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用监管

  市国动办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过程中涉及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监管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公开、应用、失信管理以及信用修复等全过程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方责任

  建设、设计、防护设备生产、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国动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主体及公职人员责任

  对违规办理《资质证书》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或个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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