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3年01月31日 )

沪民防〔2023〕8号

各区民防办、有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中心: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2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及其周边设备设施满足平战使用功能和维护管理要求,保障民防工程快速响应平战转换的战备需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防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防建设工程和在用民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以下简称“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情况以及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对全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各区民防办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按照职责权限对民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设置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受市民防办委托对全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和巡查。

市民防办、区民防办和监管中心统称为“民防管理部门”。

第四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对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违反规范、规定造成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修改后未通过施工图审查,造成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和监理的行为,造成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在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阶段监督

第五条 市或区民防办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审查监督中,对落实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和民防工程机动车停车位设置等提出要求。

第六条 民防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落实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

(一)是否校核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平时和战时设计功能的协调统一;

(二)是否校核各专业之间防护设备碰撞设计的协调统一;

(三)人防门与车位之间净距、禁止与限制区域设置和标识,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设备)、结构构件和设备设施等碰撞情况。

第七条 区民防办、监管中心的安质监部门(以下统称为“民防安质监部门”)在参加民防建设工程首次监督会议时应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防护设备与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通道等相邻部位进行核查,对于明显不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相关情况抄送设计审查监督部门。

民防安质监部门应在《首次监督会议记录》中告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内容不得影响防护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

(二)民防工程参建单位对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功能负有验收责任,对于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得验收通过;

(三)每道施工工序验收意见必须包括设计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出具的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专业验收意见,并将此作为下道施工工序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民防安质监部门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重点对下列节点和内容进行检查:

(一)底板阶段:民防工程人员出入口、进出车道、单元间隔墙等部位的人防门与周边构件的定位,实际施工尺寸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符情况;

(二)墙板阶段:人防门门扇启闭范围各专业构件和设备管线预埋件的施工位置、防护设备和车行(人行)通道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三)主体结构阶段:人防门正常启闭、战时疏散通道和平时人行通道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竣工阶段:人防门正常启闭、人防门启闭范围内各种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车行道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第九条 市或区民防办在综合竣工验收现场查看或现场验收阶段,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提出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问题的整改意见,对工程参建单位《合格证明书》中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区民防办向建设单位发放《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告知书》(附件),并结合工程实物仔细核对工程维管手册内容。

第三章  使用阶段监督

第十条 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应立即根据属地化管理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民防管理部门结合竣工档案资料对防护设备设施、民防标识(含地面禁止与限制区网格线)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投入使用前的装饰装修、车位划设是否影响防护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投入使用后的民防工程权属、业态、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民防工程区域改造、装饰装修涉及主体结构或防护设备的,民防管理部门应督促使用(权属)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机构审核,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民防安质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对于变更后的防护设备应附有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民防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民防工程日常检查全覆盖,落实每季度1次(及以上)的检查频次,公用民防工程和权属、业态、租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非公用民防工程应执行每月1次(及以上)的检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情况、快速处置问题并形成整改闭环。

第十三条 民防管理部门应在日常检查中对人防门和通风、给排水、电气等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无损坏、锈蚀和变形等情况,工程平时使用不影响防护设备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于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民防管理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责任单位实施约谈、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根据《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沪民防规〔2021〕4号)的要求,将责任单位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程提升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 民防管理部门内设的设计审查监督、安质监和使用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做好民防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阶段的监管工作衔接,确保对民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六条 民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民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告知书

为加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其规范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条 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前,民防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维护养护,并在《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等台账上做好记录。

第七条 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时,民防工程建设单位需将防护设备完好状况、清单和维护养护情况连同《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急实施方案》、《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及相关台账资料进行移交确认,经现场确认、比对、盘点,明确各自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后,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人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民防办民防工程管理所备案。

按照公安、消防、防汛、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在民防工程区域内调整布局和功能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需在确定施工方案前,征询民防部门意见。如出现破坏民防工程防护效能、拆除民防设备设施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民防办(管委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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