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民防工程建设费征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年01月06日 )

  沪民防〔2020〕150号

各区民防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20]43号),为平稳有序推进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对应财税【2020】58号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原民防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缴费人应根据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不再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为提供“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

  三、2021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尚未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律作废,可凭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原核定的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办理更换“核定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批出具的“核定单”和缴款情况报送市民防办计划财务处,并及时提醒缴费对象在规定有效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中,(1)因缴费人缴费后,取消该项目建设或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关联等情况导致的退库,需到原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办理退库核准手续;(2)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等情况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各区民防部门、有关管委会要做好与所在区域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具体办理流程,服务好缴费人。

  特此通知。

  附件: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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