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决策背景 ( 2023年12月15日 )

  《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沪民防规〔2021〕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现有效期将届满,拟予以修订并更名为《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

  1、实施情况。《规定》实施以来,市区国动部门逐步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推进信用数据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应用。人防工程建设领域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监管中心会同市信用中心建设了信用评价系统,目前已试运行。之前,监管中心通过手工统计汇总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数据的归集,并对防护设备企业先行开展了信用评分。系统投入使用后,逐步全面归集从业企业信用数据,为分类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2、修订需求。一是《规定》设定的两年试行期限将届满,有必要结合试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二是我办的职责有重大调整。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调整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保留“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规定》中的机构及相关用语表述需作相应调整。三是《规定》中的内容不涉及市场准入、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以及其他禁止性内容,但根据形势和情况变化,对相关文件的适用性也一并予以调整。比如《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推送,但按照本市“合规一码通”的相关工作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量归集,需按新的要求进行调整。再比如《规定》第二十九条,前半段内容已明确“本市民防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民防工程有偿和公益使用等事务中,应当综合评判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后半段“对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限制进入上述市场领域,限制参加本市民防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需要再细分强调。四是需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文的表述作优化调整。

  3、修订内容的合法性。《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等制定。这两个依据目前无变化。对国家人防办117号文,在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资质管理等职责移交住房建设部门,国家人防办117号文中的部分内容不再适用。前期国家国动委也开展了立法需求调研,预计将修订。

  4、修订程序。2023年10月至12月,市国动办政策法规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治审核机构对《规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12月8日提交市国动办2023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决策。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政策解读

市国动办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列席《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会议决策

修订《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专家论证报告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修改意见的公告

修订《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评审意见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 | 电话:24028888 | 邮编:200020
copyright©2009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