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 2021年10月29日 )
一、关于制定《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一条: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市、区民防部门作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按照现行政策开展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2010年制订印发的《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民防【2010】36号)与当前使用备案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不匹配,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及格式内容都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以适应当前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形势变化。
二、关于备案范围的设定
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所有权人应对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三、关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责任人的设定
从当前的民防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看,如单一用民防工程所有权人概念已难以清晰界定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责任主体,不利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开展,为保障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这项工作有效落地,提出民防工程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或其委托人皆可作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责任主体,履行民防工程使用备案主体义务行为有效。
四、关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条件的设定
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以上规定,避免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上述违规情况,有力保障民防工程战备效益,故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前提条件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五、关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材料的设定
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据此规定和民防工程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设定民防工程使用备案需要提供4项备案材料:1.《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2.民防部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3.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4.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上述材料,都是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的基础性资料,无额外设置其他证明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这样在规范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的同时,方便民防工程权属人办理备案,有利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的效率提高。
六、关于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备案条件的设定
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由于主观、客观条件因素影响,存在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业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为及时、准确掌握民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从利于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监管的角度出发,要求在民防工程权属人、整体使用业态、整体租赁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变更备案,提交3项变更备案材料:1.《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2.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3.原《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七、关于备案的程序
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责任部门为各区民防办,按照属地原则,民防工程权属人使用民防工程时,向各区民防办办理备案。目前,备案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或各区民防办行政受理窗口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民防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八、关于备案的结果
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区民防办应该将辖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
九、关于明确备案的相关责任
为加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提高本市民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平,需要对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提出了刚性要求,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来约束民防工程权属人进行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或变更备案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