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1年10月29日 )
沪民防规〔2021〕5号
各区民防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中心: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民防办2021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使用管理,规范民防工程使用行为,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负责本区域内的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
第四条(备案要求)
民防工程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权属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工程使用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民防办备案。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备案条件)
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民防工程已投入使用;
(三)使用业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第六条(备案材料)
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办理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表1);
(二)民防部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
(四)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变更备案条件)
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民防工程权属人发生变化的;
(二)民防工程整体使用业态发生变化的;
(三)民防工程整体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民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变化,需要变更备案的。
第八条(变更备案材料)
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一式2份,见附表5);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原《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换发新证,原件自动失效)。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
备案人向各区民防办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民防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见附表4)。
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民防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民防工程备案材料补正单》(附表2),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对不准予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制发《民防工程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3),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区民防办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
对未按照要求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民防工程权属人,市、区民防办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统计管理)
各区民防办每半年向市民防办报送1次本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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