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 (草案) ( 2022年08月10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战备使用状态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兼顾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并对区民防管理部门管理的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指导。

各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他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护责任)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其他民防工程实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或其委托人是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市兼顾防空需要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民防工程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防汛、卫生、房屋、地下空间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物价、税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使用收费)

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应优先用于民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急维修改造等必要支出。

第七条(公益化使用)

本市鼓励公用民防工程优先提供给社会福利机构、公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化服务组织、街镇居委等非营利性公益化使用,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备案)

平时利用其他民防工程的,应按规定做好使用备案,市、区民防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工程改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确因平时使用需要改建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防护能力,并按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信和智能物联)

鼓励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通过智能化手段加强对民防工程的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用于向公众开放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应实现通信信号覆盖。

其他民防工程已建设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的,应接入民防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对破坏民防工程和影响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民防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民防工程的维护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岗位职责制度,明确民防工程负责人、管理人、维护人的岗位及职责。

检查维保制度,制定民防工程检查和维修保养计划,确定维修保养周期、时间和内容,并实施定期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维管台账制度,建立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维修养护计划、维修管理的单位、法人、联系电话、维修人员、时间、内容等。

市、区民防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维护管理措施要求)

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及经费,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并达到以下要求:

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

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技防及物联感知等系统运行正常;

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部设备设施完好;

工程平战转换设备设施无锈蚀损坏。

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内的其他民防工程,应在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明确的,按照前款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修缮)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防护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的民防工程应进行修缮、加固改造。修缮、加固改造应由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民防工程改建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防护等级不得低于原防护等级,不得降低原有的防护效能;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减少民防建筑面积;

(三)按要求重新编制《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按照民防工程标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设置民防工程标识牌。

第十六条(平战转换)

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工程平战转换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适时更新完善平战转换应急实施方案,做好民防工程平战转换物资的临战储备,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转换时限的要求做好转换工作。

 

第四章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

第十七条(退出序列定义)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是指建造年代久远、丧失防护功能的民防工程,不再作为战时防空使用。

第十八条(退出序列条件)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主体结构损坏严重、影响地面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建筑平面布局存在缺陷、防护设备设施损坏严重,无法改造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

(三)无法按原有规范改造满足最低抗力要求,战时无应急使用价值的非等级民防工程。

第十九条(退出序列程序)

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应由属地民防管理部门提出,组织评估或委托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后,报市民防办审定。退出序列后,应在民防工程档卡中予以注记,并退出民防工程统计范围。

其他民防工程的退出序列应与该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协商一致。

第二十条(退出序列后处置)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由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予以回填、拆除或加固,消除不安全因素。其中拆除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仍有利用价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发利用,并按照本市普通地下室相关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特定地区)

授权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件解释) 本规定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之前印发的其他有关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

 

 


相关稿件: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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