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71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意见 ( 2022年03月01日 )
沪民防〔2022〕38号
彭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防工程落实维修养护难的建议》(0714号人大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人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防工程平时必须进行维修养护,保障相关人防专用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发挥。民防工程平时的管理主体分为公用民防工程和其他民防工程。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区民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民防工程中,住宅小区配建的民防工程占了大多数。由于民防工程中的人防门、战时通风设备等人防专用设施设备主要用于战时人员掩蔽,不影响平时使用,民防工程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对民防工程的人防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民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失管失养的现象。
为解决民防工程维修养护问题,近年来本市和我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为落实其他民防工程尤其是住宅小区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我办与市房管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研究细化政策措施。二是鼓励指导奉贤、杨浦等区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如奉贤区民防、住房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相关文件,明确了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要求、养护范围、维修范围以及民防工程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维修养护考核等内容。三是加大普法宣传、行政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落实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责任造成人防专用设施设备损坏、丧失防护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为促进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下一步我办将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细化民防裁量基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民防工程防护效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