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海民防工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2023年04月14日 )
2月23日至3月25日,市国动办政策法规处筹备组向上海市民防工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书面征求《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修订意见。期间,共收到12家公司反馈,提出的修改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1.建议《上海市人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中的“人防”改为“民防”
采纳情况:拟不采纳。上海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牌子,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牌子取消。因此,修改稿统一将“民防”调整为“人防”。
2.密切关注国家、行业其他信用修复政策文件,避免行政行为被其他网站采集引用引起修复时间等不一致。
采纳情况:拟采纳。根据现有规定,信用修复是从失信行为认定的时间起算,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会第一时间从政府部门网站撤下,理论上不会存在修复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该建议也提醒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政策宣贯,并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培训,规范信用修复操作。
3.出具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单上说明其对应的信用修复路径,以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型。
采纳情况:拟采纳。在《办法》的修复部门和修复程序中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拟增加一份告知单,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告知相对人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内容。
4.第五条关于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第(一)条认定过轻,建议调整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采纳情况:拟不采纳。本条内容是以10万元为标准区分轻微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5.第六条(八)中的“一年”概念模糊不清,在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
采纳情况:拟采纳。拟将“一年”调整为在“12个月”。
6.第六条、第七条
提到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图、造成…”,过于宽泛,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本身就区分了不同程度的执行要求,如强制性条文、一般条文等,其允许出错的程度不同,很多省市的设计审图都是严格区分的。
国家规范标准的用词有严格的区分(4个层次):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采用“必须”和“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采用“应”、“不应”和“不得”;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宜”、“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采纳情况:拟采纳。
7.第八条情节轻微失信修复申请规定三个月的期限,对轻微情况来说,时间太长。建议只要“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做出信用承诺;”就可及时申请。
对“信用修复期限”建议加以明确的涵义,以避免因为理解不一而发生歧义。
采纳情况:拟不采纳。信用修复期限是国家统一规定。
8. 第九条(五)提出了信用修复培训证明和信用报告,没明确哪里培训和由谁来出信用报告,是否有指定的培训部门和出报告部门,还有主动参加信用培训,“主动”较难界定,建议改成要参加信用培训并提供培训证明。
采纳情况:拟采纳。
9.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
建议:只明确“施行时间”,有新文件出台后,旧文件失效。
采纳情况:拟不采纳。规定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是规范要求。有新文件取代旧文件的,会在新文件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