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5年12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各项功能正常发挥。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制定了《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沪国动规〔2025〕5号),经市国动办2025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作为市国动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同时废止。因此,市国动办于2023年11月印发的《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国动规〔2023〕2号)需修订相应条款以满足上位文件要求。
2025年5月,市国动办组成编制组,开展《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修订工作,作为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一,《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在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从业行为管理,同时取消相关备案管理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具体为:
“第一章 总 则”共八条。主要对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工作职责、促进行业发展、信息化建设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第二章 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验检测”共四条。主要对防护设备生产原材料、产品出厂前的质量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提出要求。
“第三章 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测”共三条。主要对防护设备安装及验收前阶段的质量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提出要求。
“第四章 人防工程防护性能检验检测”共五条。主要对工程主体气密性、工程口部防护设备气密性、通风系统性能的质量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提出要求。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共三条。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能力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出要求。
“第六章 检验检测要求”共十一条。主要对各方参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的行为加以细化和规范。
“第七章 监督管理”共四条。主要对人防主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内容和职责予以强调和明确。
“第八章 附 则”共两条。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予以说明。
三、主要特点
(一)内容修订时结合上海实际有所保留和侧重
结合市国动办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在管理对象、实施阶段、具体内容上,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要求相对应,弱化了资质认定要求,强化了检验检测全过程,不仅有防护设备生产检验检测,也有防护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更保留了人防工程主体防护性能检验检测,管理对象上从部分到整体,实施阶段上前后形成闭环,具体内容上做到全覆盖。另外,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了不属于我办工作职责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内容和备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管理要求,包括满足本市住建部门相关工程检测规定、杜绝利害关联关系、不得转包业务、确保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加强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出具报告质量可靠
《管理办法》强调了在具体检验检测过程中应做到规范动作,包括签订检测合同、制定检测方案、委托见证取样、信息化管理、资料归档、检测异议处理等。
(四)增加工程性能检验检测内容,确保工程整体防护和密闭施工质量
《管理办法》在第四章人防工程防护性能检验检测中,增加防毒通道的气密性检验检测,并要求每个单位工程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不少于1个,确保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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