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 2026年03月20日 )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021年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1〕2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落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需要,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市、区民防办公室”调整为“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文件中需要予以调整,同时不再采用上海地方“民防”表述,统一调整为“人民防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保持一致。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事项的权责要求、办理流程等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该事项调整为市国动办其他类别权责事项,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实现网办便利;聚焦“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中的人民防空验收管理,该事项纳入人民防空专项竣工验收一件事改革,明确了建设单位可通过“容缺办理”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由此需进一步通过规范性文件理顺档案接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三)规范管理人防工程档案的需要。《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规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档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原规定在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归档流程及与传统载体的关系等方面有待明确,亟需补充完善以适应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的趋势。二是原规定在档案的接收、利用、保管等方面,规定相对原则化,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细化管理流程,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起草过程
(一)启动与调研。市国动办系统梳理国家及本市相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总结评估原《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实施情况,明确修订方向和重点;调研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学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验做法,为本次修订提供借鉴。
(二)组织起草。根据工作安排,市国动办结合工作实际,在原《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框架上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草案,并多次组织内部讨论,对框架结构和核心条款进行反复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在市国动办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档案局意见和各区国动办、相关管委会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从框架上看,《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与现行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二、三、四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语定义、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规范档案接收与审查流程(第五、六、七、八、九条):明确分级接收原则、档案接收范围;强化建设单位在档案形成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组织全面自检。将档案审查环节嵌入建设工程人民防空专项竣工验收流程,明确人防管理部门审查内容。规定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档案接收事项,引入“容缺办理”机制,提升办事效率。
(三)强化电子档案管理(第十条):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要求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长期保存要求。鼓励建设单位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可不再移交传统载体档案。
(四)完善档案保管、利用与保密(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留存档案以备平时维护和战时使用。规定人防管理部门的保管责任和数字化工作要求。明确档案利用的服务对象和禁止行为。强调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细化权属转移、停缓建项目、兼顾设防工程等特定情形下的档案管理。
(五)明确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第十九条):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编制和保存作出明确规定,解决原《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投资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建设单位保存的文件)》与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
(六)附则:明确文件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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