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5版)》的政策解读 ( 2025年12月08日 )
根据工作安排,市国动办对《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5版)》并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一是按照国家和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调整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文件中需要予以调整,同时不再采用上海地方“民防”表述,统一调整为“人民防空”,以和国家《人民防空法》保持一致。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处罚条款涉及的裁量基准需要在文件中予以增补。
二、制定(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5.《上海市民防条例》
6.《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7.《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9.《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10.《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1.《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三、修改内容
1、将“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民防”统一调整为“人民防空”,“裁量基准”栏中的“民防工程”统一调整为“人防工程”。
2、依法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增列为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并对其中10项处罚条款细化明确了具体裁量基准。
3、根据现行的国家和本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条文表述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
调整后的《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5版)》共有14条,《上海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事项42项,其中15-24项为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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