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4年07月19日 )
日前,市国动办印发《上海市重点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为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2条,包括用语含义、适用范围、统筹建设要求、统筹建设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
重点内容
(一)关键词解释
“统筹建设”的定义:整体统筹新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规模和布局。
统筹建设方式:规划统筹和项目统筹两种。
“规划统筹”的定义:适用不同地块开发主体,编制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规划。
“项目统筹”的定义:适用同一开发主体或多个企业、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联合开发主体,编制人防工程项目统筹建设方案。
(二)明确适用范围
一个规划期,重点地区中集中开发的由多个地块组成的区域,包括:
1.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新城中心等公共活动中心;
2.五个新城;
3.南北转型地区(宝山、金山);
4.历史风貌地区;
5.重要滨水区与风景区;
6.交通枢纽地区;
7.本市城市更新项目。
(三)明确管理职责
市国动办:本市人防工程统筹建设工作的管理、规则制定,审查统筹建设规划和审核项目统筹建设方案,监督指导区级国动部门落实统筹建设。
各区国动部门、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实施项目统筹建设管理。
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应依规编制人防工程统筹建设方案,履行人防工程统筹建设义务,接受国动部门检查。
(四)明确统筹要求
满足疏散距离要求的核心地块和周边进行均衡布局、集中建设。
(一)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总量和指标要素不减少。
(二)有不宜修建人防工程情形,或无法满足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人防工程互连互通实施困难的地块,应一并纳入统筹建设。
(三)满足人员十分钟内步行要求。优先落实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骨干人防工程及人员掩蔽工程、配套物资库、区域电站等其他人防工程。
(四)应依托地下空间方案实施人防工程连通。
(五)细化实施程序
“规划统筹”包括以下程序:
1.规划编制
开展现状调查、前期研究,确定集中建设地块和分配指标、互连互通等要求。
2.征询评审
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规划审批
浦东新区、“一江一河”沿岸、五个新城范围内的,由国动部门报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他重点地区的经市国动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
4.规划实施
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要求纳入控详规划和用地合同。
5.规划评估
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应开展评估。
“项目统筹”包括以下程序:
1.方案编制;2.方案审查
“项目统筹”建设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点审查:
(一)重点地区集中开发区域范围。
(二)应为同一开发主体或多个企业、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联合开发主体,建设地块应为多个成片、连续。
(三)空间功能要素集中,项目与四周地下空间连通情况。
(四)分期项目取得净地出让合同。
(2)同步考虑标识系统和物联设施建设。
(六)明确管理要求
1.清单管理
统筹建设规划和统筹建设方案实行清单管理。
2.调整管理
如发生控规调整、土地出让变化、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需对人防工程统筹建设规划或统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按新办的程序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
国动部门应会同规划、住房等部门,加强开发牵头单位协调沟通,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统筹建设方案落实的监督管理。
4.责任追究
各级国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对监管不力、违规审批和弄虚作假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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