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3年01月31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进一步整合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办事流程,提升民防系统各部门协同服务能力,监管中心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民防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分别就结建式和单建式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制定了《上海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市住建委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对包括民防部门在内的各专业部门的专项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民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2021年12月14日,在市安质监总站的大力支持下,市民防办牵头组织各专业验收部门对虹桥商务区核心区民防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通过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了各专业验收部门在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监管中心根据各个专业验收部门的职能制定了《管理办法》。
2020年3月,市民防办要求将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档案接收、专项竣工验收三个事项根据“一件事”的要求合并为“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通知》(沪民防〔2020〕148号)。监管中心根据“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正式实施后的有关要求,结合档案接收职能分级管理的推进,对市民防办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沪民防规〔2019〕2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过程
因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的监管主体以民防部门为主,有别于其他项目以住建部门为主体的情况,只能由民防部门牵头其他各专业验收部门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政府部门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节点、完成时限等要求。
随着“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档案接收事项权限下放,有关要求嵌入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环节,作为专业验收部门之一纳入以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与2019年制定的文件已有较大调整,应以民防系统内部管理文件形式对参与“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的民防系统内部各个职能部门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根据上述缘由,监管中心分别结合单独修建民防工程和结建民防工程制定了《上海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初稿,向工程处和法规处征询了意见。
工程处未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法规处提出的“取消民防部门的负面清单”、“附条件通过承诺书应考虑其他专业验收部门的内容”、“监管中心内设部门不宜过细”以及其他文字性表述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对于法规处提出的“将《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修改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问题,建议与住建部门沟通对审批管理系统和建管平台进行修改后实施。
对于法规处提出“将档案接收按照‘一件事’的要求固化下来”,考虑该文件是政府部门间的管理文件,涉及其他专业验收部门,不宜将民防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列入其中。
对于法规处提出的“事中事后监管可以不要规定各个部门的工作”,初稿中未对各个政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详细要求,保留了由各个部门自行制定有关规定的空间,根据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文件事中事后的有关内容,建议还是保留。
对于法规处提出的“城建档案是验收还是接收?”的问题,初稿中的“档案验收”仅指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其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的代称,与“档案接收和档案验收”中的“验收”非同一概念,初稿中不宜将档案管理部门的内部操作流程纳入其中,建议不做修改。
监管中心根据工程处和法规处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办领导同意后,向其他专业验收部门征询《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向区民防办征询《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对于市住建委提出的《管理办法》中“‘消防’调整为‘住建’”、“进一步区分‘附条件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形”的意见,已按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市住建委提出的“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通过’后续整改要求”的意见,在“第十六条(事中事后监管)”增加“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于市住建委提出的“区分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抽查)”的意见,考虑该文件规定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宜对其中一个部门做详细规定。
对于市规资局提出的“规资局名称使用不规范”、“第十四条(档案验收)表述不规范”、“第十六条中删除‘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和重新梳理惩戒措施”等问题,已按要求调整。
上述问题调整后形成主任办公会审议稿。
三、文件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实施范围,规定了市民防办、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参与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职责分工,确定了必验部门和选验部门,规定了前提条件和验收标准,明确了各个部门如何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预审意见反馈、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现场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结论出具、整改复验、档案验收、综合验收意见出具、事中事后监管等阶段的工作,从市民防办接收工作通知,向市民防办反馈验收意见。
《实施细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实施范围,规定了市民防办、区民防办、监管中心以及民防安质监部门在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民防系统内部各部门在预审意见反馈、现场查看服务、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现场综合验收、验收结论出具、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环节,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