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技术标准》政策解读 ( 2023年01月16日 )
一、制定目的
为提高城市综合防空袭能力,规范本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建设要求,使人民防空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协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上海市民防条例》(1996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七条规定“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
6.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民防规〔2020〕3号),第八条规定“根据经济建设落实国防要求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应按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公共绿地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道路地下交通干线、公共地下停车场、大型地下连通道、公路和铁路隧道、城市地下电站、水库及城市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共同沟(综合管廊)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新建、改(扩)建的兼顾设防工程设计。轨道交通工程、道路隧道、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地下车库联络道及市域铁路的兼顾设防工程设计,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海市标准。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主要内容共有四部分及附录A、B,分别为:
1.总则,明确该技术文件的编制目的、实施范围和总体原则。
2.术语和定义,对该技术文件中出现的专门用语进行解释和定义。
3.紧急人员、物资掩蔽工程,明确该类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包括基本规定、土建、通风、给排水、电气、平战转换专业具体设计要求。
4.城市地下电站、水库,明确该类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包括基本规定、土建、设备、平战转换专业具体设计要求。
5.附录A:应急防护工程,明确该类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包括基本规定、结构专业具体设计要求。
6.附录B:部分标识牌示例,规定了兼顾设防工程设计必要的人防标识,兼顾设防工程其他标识样式应参照《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DB 31MF/Z 002-2022)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