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2年10月28日 )

1、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本市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近年来,本市民防工程体量日益增长,开发利用形式众多,使用管理中存在责任不清、维护不当等问题,有必要在《办法》的框架下,针对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定更详细、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文件,来确保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战备使用状态良好,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管理责任落实。因此,市民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了《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兼顾防空需要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关于管理部门

本《规定》对本市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护功能完好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区民防管理部门管理的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指导。负责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

各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他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维护责任

本《规定》明确对其他民防工程实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根据本市民防工程实际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确定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或其委托人为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还进一步明确本市兼顾防空需要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有关使用原则

本《规定》除应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原则外,增加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地下空间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增加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6、有关使用收费

本《规定》除按照《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三条“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内容外,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民防工程使用收益实际使用情况增加了“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民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应优先用于民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急维修改造等必要支出”等内容。

7、有关公益化使用

为创造营商环境,本《规定》增加:本市鼓励公用民防工程优先提供给社会福利机构、公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化服务组织、街镇居委等非营利性公益化使用,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有关工程改建

为防止既有民防工程防护效能受到破坏,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规定使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确因平时使用需要改建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防护能力,并按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9、有关智能管理

智能化管理是智慧城市发展趋势,本《规定》鼓励本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通过智能化手段加强对民防工程的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用于向公众开放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应实现通信信号覆盖。

其他民防工程已建设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的,应接入民防监管平台。

10、有关社会监督

本《规定》鼓励社会参与、人人参与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1、有关维护管理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核心主要是通过对人员、经费和方式,以及责任容易不清的住宅小区工程提出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得到保障。

第一款规定了: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及经费,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

第二款规定了: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款规定了:住宅小区内的其他民防工程,可在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未明确的,按照前款规定实施。

12、有关工程修缮

本条款主要对民防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影响民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时,应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并明确由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13、有关平战转换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做好平战转换相关工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14、有关退出序列

由于历史原因,本市部分早期建设的民防工程不具备战时防护能力,且无改造价值,按照国家人防办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此类早期民防工程按权限可报废后拆除或填埋。但因此类工程地面有建筑,无法拆除且采取填埋措施可能会影响地面建筑安全,个别工程主体结构完好或经适当加固后仍可再利用,缓解老旧小区居民储物、公益活动等用房紧张问题。故对此类民防工程按程序和规定实施民防工程退出序列,不再作为战时防空使用。

15、有关退出序列程序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一般按下列四个程序办理。一是由属地民防管理部门提出;二是组织评估检测;三是报审;四是退序销号。

其他民防工程退出序列除满足上述程序外,还应与该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协商一致。

16、有关退出序列后处置

为防止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失管、失控,避免脚底下的安全隐患,对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的处置提出要求: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由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予以回填、拆除或加固,消除不安全因素。其中拆除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仍有利用价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发利用。

民防工程退出序列后已成为了一般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普通地下室相关要求管理。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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