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技术要求》政策解读 ( 2021年11月03日 )
一、制定目的
为提高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战时的防护能力,规范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要求,使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上海市民防条例》(1996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明挖顺作法,以及盾构等暗挖法施工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防护要求的设计。不适用于明挖顺作的预制装配式结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工程。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主要内容共有七部分:
1.总则,明确编制目的和实施范围。
2.术语,对专用语进行解释。
3.基本规定,对综合管廊防护总体的防护要求进行规定。
4.建筑,明确建筑专业的防护设计要求。
5.结构防护,明确结构专业的防护设计要求。
6.孔口防护,明确逃生、吊装、通风、连通等孔口的防护设计要求。
7.设备和管线防护,明确设备和管线的防护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