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21年03月31日 )

  一、关于制定该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贯彻执行市政府文件的需要。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要求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认定标准和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标准。

  二是规范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修复行为的需要。随着我办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相关违法企业受到了行政处罚,企业信用信息也在“信用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开展信用惩戒的同时,信用修复需求也逐步提升。近一两年,为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陆续办理了数起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在具体操作实践的基础上,也需要制定信用修复办法,统一失信信息情形认定标准,规范信用修复的材料、程序和时限要求,保障信用修复主体的权利,指导各区民防办和各相关委托授权管委会规范开展民防领域信用修复工作。

  二、制定该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1、《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九条;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

  5、《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年版)》(沪民防规[2020]2号)。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修复主体。信用信息修复按照规定实行“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由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工作。市民防办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民防办修复。其中,委托民防事务监管中心执法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由监管中心修复,委托相关管委会审批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受委托管委会修复。区民防办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区民防办修复,授权管委会实施民防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由被授权管委会修复。

  2、明确修复范围。根据《若干意见》,细化明确了民防领域信用信息的修复范围,主要包括:1、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只确认一次);2、在办理民防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民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3、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民防行政处罚信息;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3、明确修复的条件。《若干意见》明确了轻微、较严重、特定严重等三种失信信息。《办法》依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并结合民防实际,细化明确了轻微、较严重、特定严重等三种情形认定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办法》明确了轻微和较严重情形失信信息的修复条件和申请材料。

  4、规范修复流程。根据《若干意见》,《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核查和受理、修复认定以及信息处理等流程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同时,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并发挥总窗口作用,规范“上海市信用修复综合管理系统”账号的应用管理,对管理系统中的来文来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第一、二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部门,同时指导各区民防办、各委托授权管委会制定本部门的信用修复细则。第四至九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范围,细化了轻微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认定,明确了轻微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条件和申请材料。第十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第十一条侧重于保障信用修复申请人的权利。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系统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法律解释主体和试行日期和期限。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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