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1年03月30日 )
1、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满足民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战备及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减环节、减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关于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3、关于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民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受市民防办授权、委托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授权、委托的要求,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民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区民防办及管委会(以下简称民防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接收与民防管理有关的民防工程档案,同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关于分级接收
档案接收按照“谁审批、谁接收”的原则分级负责,市、区民防办及具有民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分别负责接收本部门审批的民防工程档案。
5、关于接收范围
市民防办与市档案局共同研究确定民防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及组卷要求,并由市民防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防办已对原归档范围进行调整,建设单位依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管理部门民防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民防〔2020〕151号)执行。
6、关于档案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民防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按归档要求对民防工程档案进行全面自检。
民防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民防工程档案进行审查。
7、关于审查内容
民防管理部门在接收民防工程档案时对其是否符合档案接收范围及组卷要求,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质量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情况进行审查。
8、关于档案接收
审查通过且完成档案移交的,民防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民防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
9、关于容缺办理
审查未通过的,民防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办理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采取“容缺办理”的方式,出具“附条件通过”的验收或备案结论。建设单位提交《民防工程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并根据整改意见,在通过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移交民防工程档案。
10、关于电子档案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民防工程电子档案或者档案数字化副本。建设单位形成符合档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民防工程电子档案,可不再移交纸质档案。
11、关于档案保管
建设单位应至少另外制作两套完整的民防工程档案,其中一套自行留存保管,另一套提供给该民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以满足平时维护管理、战时使用的需要。
12、关于保管期限
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四级以上(含四级)民防工程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民防工程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
13、关于档案利用
民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民防工程档案移交单位、所有权人、所属业主委员会,诉讼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档案阅览、摘录服务,一般不提供复制件。利用民防工程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14、关于兼顾设防工程
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兼顾设防工程兼顾设防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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