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1年02月08日 )
1、关于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关于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以提高人民防空为目的的改建、扩建民防建设工程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3、关于管理权限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区民防办及特定区管委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关于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对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负责民防建设工程各阶段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民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人防门安装单位纳入分包单位管理,按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对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从事人防门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相应资质。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依法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对人防门安装活动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按《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民防规〔2019〕3号)要求及相关检测管理规定实施人防门安装质量检测。
5、关于建设违规处罚
人防门安装过程中,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6、关于行业自律
上海市民防相关协会应依法制定人防门安装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安装水平,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7、关于事故处理
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配合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