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政策解读 ( 2020年11月10日 )
为了保障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民防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民防部门行使的重要行政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能够规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利,切实保障民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民防行政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二、主要思路和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裁量基准的制定考虑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兼顾民防行政执法的实际特点,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裁量基准》设定了部分明确民防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民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未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裁量基准》从违法行为的发生频次、破坏数量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区分违法情节,设置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个等级,并统一罚款的量罚幅度标准。
(三)综合裁量原则。明确市区民防主管部门适用《裁量基准》时,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综合考量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并最终作出是否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决定。
(四)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裁量基准制度,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情节对应的标准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避免的执法办案的随意性。当事人也可以按照违法情节对号入座,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涉及法律依据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地方性法规依据4部,即《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市政府规章5部,即《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事项32项,其中民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的14项,非民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的18项。
四、征求意见情况
《裁量基准》形成初稿后,先后征求了市民防办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民防办公室、民防行业协会、市民防办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39条,采纳15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19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经合法性审查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