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四类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 2021年08月27日 )
沪民防〔2019〕6号
各区民防办、市民防监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管理工作,厘清本市民防部门职责,落实本市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监管职责和公用民防工程主体责任。按照依法行政,职责法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民防工程管理实际,并征求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等部门意见,制定本市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四类清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民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四类清单
(一)责任清单
1、负责本市民防建设工程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单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护功能完好的监督管理工作。
3、落实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号)的规定,负责本市结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民防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与上述责任相对应的民防工程管理责任。
(二)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
1、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2、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3、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违反民防工程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5、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6、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7、对“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罚
8、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处罚
9、对“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处罚
10、对违反其他法规涉及民防工程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1、对在建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2、对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护效能监督检查。
3、对公用民防工程日常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三)监管清单
1、工程建设项目履行民防结建义务。
2、在建民防工程。
3、已建民防工程防护结构、“三防”设施设备。
4、公用民防工程日常管理安全措施。
(四)任务清单
1、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履行成员单位8项共同职责。
2、加强在建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推行民防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五方主体责任”。
3、严格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对民防建设工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
4、加强对破坏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降低民防工程防护效能行为的执法。
5、履行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安监、消防、防汛、卫生等行业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二、基本概念解释
(一)民防工程: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定义,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所、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民防工程分公用民防工程和非公用民防工程。
(二)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公用民防工程由市、区民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非公用民防工程:是指除公用民防工程以外其他所有的民防工程。非公用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民防办对非公用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护效能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清单:是指以清单式明确市、区民防部门管理民防工程承担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职责边界。
(五)权力清单:是指市、区民防部门履行民防工程管理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主要权力方式。“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与责任清单是一体两面。
(六)监管清单:是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理清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关系。
(七)任务清单:是指在部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将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成任务清单,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和细致地表现部门安全管理的工作任务,便于市、区民防部门逐条对应进行工作计划和安排。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