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已废止) ( 2021年12月06日 )
沪民防〔2021〕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单独修建的民防(人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民防办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市、区规划和资源、建设、城建档案、卫生、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管理办法》中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由市民防办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222号)的要求统一核发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文件,落款为“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四、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设计方案)、施工许可等手续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