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2021年07月13日 )

沪民防规〔2019〕2号

各区民防办、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市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着力提升民防服务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规定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适用于本细则办法。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及市民防办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要求)

  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

  1.建设单位在民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文书。

  2.民防工程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3.“多测合一”测绘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工程项目

  民防工程建设费已缴纳完毕。

  第五条 (现场查看服务)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民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民防部门申请现场查看。现场查看服务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其中企业投资小型项目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符合民防专项验收要求的,民防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录入初步通过的意见,在建设单位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后,民防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验收。

  第六条 (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时,应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上传如下资料: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书

  第七条 (受理申请)

  民防部门在收到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上传信息和民防专项验收预审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预审结论,并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期限。民防部门将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受理。

  预审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

  民防部门在预审时将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符合以下情况的,民防部门将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一)民防部门已经提供提前现场查看服务并初步通过的;

  (二)民防部门仅需对预审资料审核的;

  (三)民防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验收标准)

  民防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配建项目民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和防护(防化)等级应符合前期民防部门的意见,民防工程测绘面积满足规定要求;缴费项目应足额缴纳了民防工程建设费。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包括民防部门在内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民防部门将按照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确定的验收时间参加验收,未参加的,视作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通过。

  第十条 (验收结论出具)

  现场专项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民防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为“通过”。

  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民防部门应该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民防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如责任单位在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民防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其他未构成违法的行为,民防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如建设单位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民防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整改复验)

  对于民防部门“未通过”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组织民防部门进行现场复验。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应对“附条件通过”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整改结果向民防部门进行报告。民防部门对建设项目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民防部门将以承诺事项为重点,对承诺限期整改的项目建立承诺内容和整改完成的记录,并开展事中事后的抽查。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民防部门将记入相关企业黑名单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采取要求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移交民防执法部门和通报市建设管理部门撤销备案等手段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解释)

  本细则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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