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 建设规范》的通知 ( 2022年11月01日 )

沪民防〔2022〕93号

各区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志愿服务团体: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已经市民防办2022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指导和规范民防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系列意见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是指依法成立、经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批准认可的,以开展民防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志愿服务团体。

第三条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立足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民防意识,努力推动防护救援志愿服务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城市应急管理,持续推进上海超大型城市人民防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在市志愿者协会的领导下,组建市级民防总队,按照职责任务需要,成立专业分队;各区设立区支队,同时吸收相关专业团体参与。

第五条  市和各区民防办以志愿团体自身意愿、时间和能力为前提,以防护与救援专业为主,兼顾开展民防工程管理、民防宣传教育、民防科研、民防信息保障、民防人员疏散、民防应急救援辅助、民防心理防护、民防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市和各区民防办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引导民防志愿活动向公益事业服务,组织、鼓励志愿者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民众防护逃生知识宣讲、民防知识普及等公益活动;加强队伍救援训练、演练工作,打造关键时刻“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平战结合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七条  市和各区民防办统筹年度任务需求和形势任务需要;统筹规划队伍组建和人员招募;统筹年度训练、保障等相关计划,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志愿服务规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队伍在市志愿者协会和市民防办的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服从战时和平时需要,协助配合民防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参加民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演练等活动,收集、反馈民防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控报告灾情状况,依托民防工程监管、民防宣教科普、民防信息保障志愿服务队以及区民防支队等,开展民防特色化志愿服务。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活动,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三)参与制定民防训练、演练计划,组织服务品牌志愿者队伍参加训练、演练;

(四)负责梳理民防相关资源,与服务品牌志愿者队伍实现共享,发挥民防资源潜在功能;

(五)负责上海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上关于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信息的维护;

(六)建立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平台和机制;

(七)负责向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推荐优秀志愿服务团体。

第十条  分队(支队)应当承担的服务项目:

(一)配合做好民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民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参加组织开展联演联训、防护救援和技能培训等志愿活动,共同促进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融合发展;

(三)战时协助配合民防专业队伍遂行人民防空防护救援行动;

(四)按照“一区一品牌”等特色专业救援力量建设要求,与相关志愿团队签订服务品牌合作协议,开展品牌服务项目。

 

第三章  招募办法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以团队形式参与志愿活动,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训练基础,以团队形式申请加入。有志于从事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者团体,愿意通过训练具备一定技能的皆可申请加入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申请加入主要通过“上海志愿者”官网进行操作。

(一)注册。申请加入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团体,应在“上海志愿者”官网注册成功后,线上提交加入“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分队(支队)的申请,同时,线下填写并提交《加入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申请表》(见附表)。

(二)审批。由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办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网上审批流程。各区支队参照市总队招募流程进行人员招募,并向市总队报备。

第十三条  队员个体条件

(一)18至60周岁本市市民,身体健康、状态良好;

(二)接受民防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自我奉献精神,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服务时间

志愿者参与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活动后,志愿者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子团队应当及时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民防防护救援志愿者每年应至少参与20小时以上的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服务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民防相关专业或其他能力范围内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章  相关保障

 

第十六条  凡是在“上海志愿者网”实名注册的志愿者可免费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包含来回途中),因从事志愿服务而遭受意外伤害的,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  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应列支专项活动经费,根据活动安排,合理提供志愿者技术训练、场地器材及食宿等保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队伍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应当如实记录和录入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  总队、专业分队、区支队依托市志愿者协会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长期开展志愿服务且服务效果较好的志愿者和集体,由总队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条  总队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表

加入民防防护救援志愿服务总队申请表

 

申请团体


队伍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业特长


队伍人数


联系人及电话


常驻地址


申请意向

         □分队           □支队

总队意见

 

                                          (盖章)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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