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2025年03月13日 )

沪国动〔2025〕20号

各区国动办,机关各处室、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暂行)

  为促进国防动员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守安全底线,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国动办”)和相关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或授权委托协议,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国防动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主要包括: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工地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现场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开展的执法检查等。不包括:对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和在册人防工程网格化巡检行为;对涉密人防工程开展的检查行为;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等。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网格化巡查、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国动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

  二、主体职责

  市国动办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市民防监管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本市范围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各区国动办作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在所辖范围内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各相关管委会参照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在所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市、区两级均可行使的检查权,一般由区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行政检查,原则上由市级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管理办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办理。

  市区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但不得由第三方单独开展行政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国防动员领域行政检查事项裁量标准,并指导督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检查权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检查标准化水平。

  (二)制定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有计划行政检查,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监管风险要点等,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以及对同一企业同一场所内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市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申领全市统一综合执法平台检查计划编码;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还需同步报送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国防动员领域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并将其纳入“人防码”业务系统。因达到触发式行政检查启动条件,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减少对检查对象的打扰。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

  (四)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检查方式。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按本市要求推广应用“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前,向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并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针对各检查事项制定录入检查结果时限。非现场检查可以通过传送影音文件资料,以及运用人防物联感知体系,对检查对象开展远程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五)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记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需要,探索制定全市统一的国防动员涉企行政检查记录样式。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牵头做好国防动员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工作,牵头推进“人防码”业务系统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平台数据对接,确保检查计划顺利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和人防码业务系统,杜绝体外循环。

  (六)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牵头推进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牵头研究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风险预警及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综合监管管控风险点清单等配套制度措施,对在建人防工程、在用人防工程、相关行业管理质量和防护效能、防护设备厂区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检查与“多格合一”任务融合推进工作机制,提升涉企检查系统化和精准化水平;应利用“人防码”业务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联合检查机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并根据检查对象意愿等情况,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名单确定是否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巡查检查,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

  (七)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推广查前、查中、查后全过程指导服务型检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组织编制公布国防动员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引,通过微信、“两页”等方式推送至检查对象账号。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解读政策,解答疑问。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检查对象合规经营。

  (八)探索“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市级行政执法主体逐步建立健全在建工程、在用工程和防护设备企业厂商等风险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对A、B、C、D四类信用监管评级进行动态调整。根据风险评估数值和信用情况,综合评价检查项目等次,进行高中低分类。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项目,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中等的检查项目,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项目,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牵头将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信息,及时归集至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

  四、保障措施

  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明确各项任务的负责部门和人员。按要求每半年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和“人防码”应用、执法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市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行政人检查所必需的执法人员,并建立健全国防动员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将涉企行政检查要求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定期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

  

 

附件: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市级

区级

1

梳理行政检查的主体和层级

2

建设行政检查对象库

3

建设行政检查事项库

 

4

制定公布检查计划

5

运用“检查码”

6

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7

明确触发式检查启动条件

 

8

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记录和结果处理

9

按“综合查一次”原则统筹计划

10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1

融合“多格合一”工作机制

12

制定信用分级与风险分类管理标准

 

13

明确行政检查标准规范

 

14

编制合规指引

 

15

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16

依职权移送管辖

17

强化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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