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3年10月31日 )
沪国动〔2023〕80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国动办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技术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及复审等程序,明确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技术文件的管理,提高技术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技术文件,是指与国防动员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类文件相区别,暂时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为国防动员领域标准化工作提供的技术指南或规范。
技术文件纳入市国动办制度体系,需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禁止事项)
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处负责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秘书处负责技术文件统一编号、制发、归档和保密审查;起草部门负责技术文件的论证起草、意见征求、政策解读、复审评估。
第五条(制定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各处室提出下一年度技术文件制定项目。各直属单位的制定项目,纳入技术文件涉及领域对应机关处室的申报项目。政策法规处汇总后纳入年度制度文件制定计划,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申报的技术文件制定项目,应包括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负责人和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六条(起草制定)
起草部门起草制定技术文件,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起草部门组织技术文件的起草制定,可以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课题研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与。起草过程中,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区国动办、相关行业协会、实施对象、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建议。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并将协调情况报办领导。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协调情况等应在编制说明中载明。
第七条(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上海国防动员网站,公布技术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编制说明中载明。
第八条 (专家论证)
起草部门应对准备提请审定的技术文件草案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编制说明)
起草部门组织技术文件制定时,应配套起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五)专家评审意见;
(六)实施技术文件的措施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审核要求)
起草完成后,起草部门将技术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制定依据(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等)、政策解读,一并送政策法规处。直属单位起草的技术文件,由涉及领域对应机关处室先进行技术审核,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禁止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政策法规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起草部门,不属于技术文件的,在退回起草部门的同时,告之起草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类文件相关流程发文。
第十一条(主任办公会审议)
技术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通过后,由相关业务处室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汇报技术文件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涉及领域对应机关处室汇报技术审核情况,政策法规处汇报合法性审核情况。
第十二条(文件编号)
审议通过后,按照机关发文程序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编号正式印发。
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技术文件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国动”首位拼音字母)、三位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DB 31GD/Z(代号) 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十三条(文件公布)
技术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将正式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通过上海国防动员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
技术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备齐所有相关材料(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等)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形式要求)
技术文件的名称一般为“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等。技术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新制定的技术文件涵盖或修订原有文件的,应当在文中明确废止原文件。
技术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复审评估)
技术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在实施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即时复审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对该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分别提出技术文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按照复审结论开展延续有效期、修订或者废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送政策法规处。
第十七条(申报运用)
技术文件经过实施并取得良好效益,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起草部门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制定地方标准,并送政策法规处归总。
按照长三角区域人防一体化建设要求,鼓励长三角人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文件并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2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