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内部管理类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3年05月18日 )
沪国动〔2023〕36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内部管理类文件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内部管理类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类文件的“立改废释纂”全过程管理,规范制定程序,加强评估清理,提高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管理类文件,是指以市国动办名义印发,调整国防动员系统内部管理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制度规范。
会议纪要、规划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内部管理类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处负责内部管理类文件的统筹管理,协调推进、跟踪督导年度制定计划,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和文件汇编。
秘书处负责内部管理类文件的制发管理以及相应公文管理工作。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内部管理类文件的起草制定、宣传解读和日常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定计划)
内部管理类文件实施计划管理,按照满足内部管理需要,控制文件数量,注重体系建设,把握轻重缓急等原则组织实施。
每年第四季度,政策法规处向起草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内部管理类文件制定项目。起草部门拟定制定项目、报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送政策法规处纳入制定计划,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文件起草)
内部管理类文件的起草,应当充分考虑文件制定的必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制定没有实质内容或者内容重复的文件。
第六条(征求意见)
内部管理类文件草案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对相关条文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判、积极沟通协调;沟通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办领导决定。
第七条(会议审议)
内部管理类文件草案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或情况报告等材料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组会审议。审议时,起草部门汇报起草情况。
第八条(印发实施)
内部管理类文件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实施。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开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同时,根据政务公开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禁止内容)
内部管理类文件的起草制定,不得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相违背,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形式要求)
内部管理类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内容应当结构严谨、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内部管理类文件应当由秘书处统一编号,统一印发,避免与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等相混淆。
新制定的内部管理类文件涵盖或修订原有文件的,应当在文中明确废止原文件。
第十一条(即时评估清理)
内部管理类文件实施即时评估清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即时清理:
(一)内部管理类文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等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内部管理类文件内容与国家和本市新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
(三)内部管理类文件内容和我办新制定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即时清理的情形。
起草部门根据即时评估清理情况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开展“立改废”工作。
第十二条(集中评估清理)
政策法规处每年组织内部管理类文件的集中评估清理。起草部门按照集中评估清理要求开展内部管理类文件的评估工作,评估后将评估和处理意见送政策法规处。对集中评估清理中需废止的内部管理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统一发文废止。
政策法规处对内部管理类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情况,对废止等情况及时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涉密文件除外),同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文件汇编)
内部管理类文件印发后,应当将正式文本和电子稿各一份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按照“一年一新编,五年一汇编”的原则,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制定的内部管理类文件的整理汇编工作。
第十四条(跟踪督导)
政策法规处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对内部管理类文件的制定情况开展督导,定期向办领导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