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变更服务的通知 ( 2021年11月29日 )
沪民防〔2021〕142号
机关各有关处室,市民防监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方便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产重组后,及时办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变更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因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导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已经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
三、申请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对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2.并购重组协议;
3.并购重组方和被并购重组方企业的基本情况;
4.并购重组方和被并购重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免于提交)
5.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可免于提交);
6.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收回,换发新证);
7.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资质变更初审: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报请国家人防办换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理由。
五、国家人防办同意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资格变更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上海民防”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