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3年10月09日 )
沪国动〔2023〕7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2023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健全市国动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0〕5号)等七个配套文件,制定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办党组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国动办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决策事项范围)
对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涉及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涉及重大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安排;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等,纳入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五条(目录管理)
秘书处是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
每年一月底前,秘书处收集拟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目录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办党组同意后,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国动办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动态更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国动办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六条(决策启动)
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以下决策程序:
1.办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研究论证;
2.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依据等;
3.其他需要决策的要求、建议(包括上级机关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相关部门商请,区国动办提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建议),由秘书处交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研究论证。
启动决策程序时,明确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决策事项草案牵头承办部门(以下简称“牵头承办部门”)及相关办理时限。由牵头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牵头承办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负责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衔接。决策事项草案要对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要明示风险。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时,牵头承办部门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对各方案利弊进行分析,对争议问题说明意见、理由和依据等,提出倾向性意见,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由牵头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采取民意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听取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每项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方式不少于3种。
1.民意调查方式。需掌握社会认同度、承受度的决策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相关性。调查内容应当简明易懂,对象具有相关性、真实性。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询问等方式进行,牵头承办部门要对民意调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分析与研判,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决策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可向具有相关专业能力、专业资质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以及事项涉及的相关群体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布,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期限不少于7天,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4.专项听取意见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牵头承办部门应当专项听取意见,与相关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组织、机构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可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或委托上述部门、组织进行。
5.座谈会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交流交换意见的,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合理选择决策事项涉及有关方面的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背景依据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座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6.听证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举行听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牵头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社会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公众书面申请,或者牵头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也可举行听证会。召开听证会要提前30天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需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召开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听证材料、时间、地点等信息,将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牵头承办部门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决策事项草案、依据等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由办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7.实地走访。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牵头承办部门应充分开展前期调研,找准难点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开展走访,着重向相关人员介绍决策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开诚布公地进行平等交流。
8.问卷调查方式。采用问卷调查时,牵头承办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应根据决策事项合理设计调查问题,使调查对象充分理解问卷内容。问卷可线上、线下发放,应兼顾普查与抽样需求。牵头承办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要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结论,综合提出完善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
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归纳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专指依法不予公开的),在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时需作书面说明。履行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内容之一,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本办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工作,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第八条(专家论证)
本办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牵头承办部门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且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提出带有倾向性结论的意见或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时要署名、盖章。
启动专家论证时,牵头承办部门会同秘书处联系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从市级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敏感、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市级专家库平台入口: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门户网站www.fzzx.sh,gov.cn—“办事服务”栏目—页面底部—决策咨询专家库服务平台)。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牵头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本办保障、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参与咨询论证,所需报酬按照本市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列支。
第九条(风险评估)
除情况紧急需立即作出决定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风险评估由牵头承办部门自行展开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实施,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资金风险等进行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加强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风险评估要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按照①制定风险评估方案、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④研判风险等级、⑤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⑥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程序实施。
决策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各方面对决策事项的反映,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决策风险影响,决策风险等级,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决策建议等。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是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初审。决策草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前,牵头承办部门将决策事项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10个工作日前,牵头承办部门应将决策草案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包括:①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②合法性初审意见,③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及有关意见采纳报告等,④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等。政策法规处根据合法性审查情况,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书面审查意见。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策讨论。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市国动办内部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
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办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完善、搁置决定。
(一)提交决策草案。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牵头承办部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可根据实际需要,商请市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决策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决策讨论。
(二)决策草案内容。牵头承办部门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讨论的材料包括:①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②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③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④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⑤合法性审查意见;⑥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讨论决策草案。讨论时,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办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牵头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完善决策事项草案,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再次审议,是否进行再次审议由办主要领导决定。
根据涉及事项、范围,牵头承办部门应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主任办公会议,会同秘书处向办主要领导报告,由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邀请及相关代表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的范围。相关方代表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四)决策草案讨论过程的整理、记录、归档。重大行政决策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收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和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二条(向办党组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决策事项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办党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决策公布)
决策作出后,由牵头承办部门负责,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会同秘书处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媒介上,向社会公布载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文件、决定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决策执行)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和办理期限,并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查督办。决策执行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办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决策执行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要及时收集决策执行后的意见反馈,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并向秘书处报备。决策执行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的问题,牵头承办部门或执行部门负责及时研究和反馈。
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收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网络舆情,开展舆情引导,与决策执行部门分析研判舆情并提出对策建议,向办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后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办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本办认为有必要的。
决策执行部门承担具体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决策后评估(不含决策作出前的第三方论证评估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决策后评估应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的程序实施,严重违反评估程序的要重新组织评估。评估报告作为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决策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需要作出调整、中止或终止执行的,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情况紧急的,可由办主要领导先行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八条(执行监督)
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自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上级机关、派驻纪检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办审计监督室按照规定权限对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对机关处室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按照分级分工、注重实效原则,秘书处负责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部门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根据决策执行实际情况,秘书处可形成书面督查报告,向办领导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报告中要求整改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督查结论作为目标管理评估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责任倒查及追究)
本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调整,以及第三方论证、后评估等程序中,因违反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市规定的,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本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不同责任主体,责任倒查,并终身追究责任。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酌情减免责任。
第二十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沪民防〔2020〕110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