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专题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06月02日 )

沪民防〔2021〕70号

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经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专题会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专题会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民防办机关会议管理,促进专题会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议事规则》、《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市民防办专题会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专题会议是办领导牵头,专题研究审议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主要围绕本办“三重一大”事项,开展决策前酝酿准备、决策后落实研究。

  第二条  专题会议由办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办领导、机关处室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与会议研究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

  第三条  专题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会上,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办领导汇总形成一致意见。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专题会议主要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1.根据上级专项任务部署、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划、制度要求,研究细化任务和要求,并可在职权范围内直接部署实施的工作事项;

  2.对拟提请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专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对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已作出决策的事项,研究贯彻落实的分解举措;

  4.其它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凡属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议题确定与会务组织

  第五条  专题会议议题由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提交专题会议的议题,相关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详实的会议材料,内容应包括:背景情况、已完成工作、需讨论事项、解决问题或推进落实的方案、建议等。对涉及多个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的议题,由主办机关处室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提出需专题研究决定的工作方案。

  第六条  专题会议由主办机关处室负责,主要任务包括: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与归档,根据需要做好会议纪要起草与会签。秘书处协助做好会议通知、会议室及设备保障等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审核、编号,由主持会议的办领导审定签发。

  四、议事程序

  第七条  专题会议通常列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一周工作安排》,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专题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

  1.主办机关处室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方案,其他与会人员作补充;

  2.与会人员就专题研究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展开讨论;

  3.会议主持人汇总与会人员意见后,形成具体工作意见。

  五、参会要求

  第九条  专题会议原则上由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与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代表本处室、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按会议规定议事范围发言,力求简明扼要,切中主题。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讨论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与会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意见,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意见不一致观点。

  第十三条  对专题会议研究事项,与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对未确定正式提交或对外公布的事项,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材料按相关保密规定或保管要求留存。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广泛宣传的,主办机关处室应在会前联系秘书处宣传人员跟进,新闻稿件按程序报批。

  六、督办与落实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意见,按分工负责原则,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贯彻落实,并根据进展情况和完成结果,向办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机关处室向秘书处报送,纳入全办督查督办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宜或不可能按原意见执行时,应由主办机关处室向分管办领导汇报,提请召开会议复议。

  七、附则

  第十七条  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会议尽可能控制会议次数和参会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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