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2025版)》的通知 ( 2025年04月16日 )

沪国动〔2025〕31号

各区国动办,机关各处室、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

  为做好《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沪国动规〔2023〕4号)实施工作,我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

(2025版)

目 录

  一、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在建人防工程分册)

  附件1: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2: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3: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4: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5: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6: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7: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二、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在用人防工程分册)

  附件:在用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

(在建人防工程分册)

    一、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各类人防工程,对其建设过程中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履行人防安全质量责任行为、日常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评价对象

  1. 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2. 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3. 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

  4. 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5.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6.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单位

  7.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三、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完成信用评分计算。

  系统每日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计算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

  四、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信息化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每365个自然日为1个评价年度。

  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产生积极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

  1. 业绩信息

  (1)经营主体的工作业绩,以人防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3)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年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 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信息

  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以课题或标准规范评审通过之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 获奖表彰信息

  经营主体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以奖项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经营主体受到国家、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或者人民防空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以表彰奖励授予之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产生负面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责令整改信息

  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作出与人防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包括行政约谈、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未兑现承诺事项等信息,分别以行政约谈记录、《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承诺到期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2.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与人防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与人防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强制,以《行政强制决定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 在办理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失信行为认定意见,以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4. 不缴纳、少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的信息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通知,以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5.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信息

  经营主体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以整改决定确定的整改到期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6. 经营主体因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文件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7. 经营主体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以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系统平台的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8.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信息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以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系统平台的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五、信用评分计分规则

  经营主体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加分项,加分项总计20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为扣分项,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经营主体计分细则详见附件1~7。

  六、信用信息数据采集

  1. 数据采集平台: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托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作为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工具。

  2. 数据采集机制: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通过相关监督、执法业务系统或手工即时上传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对于经营主体的获奖表彰、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统一归集并审核后上传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

  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评级划分)的有关规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累计得分所对应的等级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依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八、承继规则

  重组、分离的经营主体,其信用评价应按原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加权平均。

  九、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沪民防〔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2. 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3. 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4. 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5.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6.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7.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1

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建设单位实施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建设单位实施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2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25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5分。

  2. 建设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建设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奖励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建设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计2分。

  2. 建设单位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或参与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3. 建设单位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不缴纳、少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的;

  4.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建设单位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建设单位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建设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每项扣10分。

  3. 建设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4.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2

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设计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 设计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设计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设计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

  2. 设计单位在参与人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3. 设计单位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个季度日常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设计单位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设计单位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设计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3. 设计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3

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机构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审查机构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 审查机构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审查机构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审查机构在参与人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2. 审查机构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个季度日常抽查合格率小于60%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审查机构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审查机构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审查机构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3. 审查机构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4

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施工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施工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2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25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5分。

  2. 施工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施工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奖励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施工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计2分。

  2. 施工单位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或参与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3. 施工单位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4. 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施工单位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施工单位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施工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3. 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5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监理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监理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2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25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5分。

  2. 监理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监理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奖励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监理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计2分。

  2. 监理单位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或参与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3. 监理单位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4. 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监理单位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监理单位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监理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3. 监理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6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的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防护设备生产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防护设备生产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2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奖励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四新”技术等课题研究,或参与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主动参与信息化系统等应用推广试点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2.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取得“上海品牌”等企业认证的,每次计2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4. 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的;

  5.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因产品质量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在生产或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每项扣10分。

  3.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4. 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附件7

人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承接的人防建设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2个评价年度。

  单个人防建设工程人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人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自觉遵守人民防空领域从业行为规范,近2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奖励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参与国家及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和民防协会、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或参与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2.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4. 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的;

  5.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因人防工程建设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3.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细则

(在用人防工程分册)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的在用人防工程(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工程),对其使用过程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评价对象

  在用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

  (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三、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完成信用评分计算。

  系统每日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计算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

  四、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信息化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每365个自然日为1个评价年度。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产生积极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

  1. 业绩信息

  (1)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安全使用人防工程,确保防护功能保护良好,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2)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2. 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信息

  经营主体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本市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的信息,以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文件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 获奖、表彰信息

  经营主体在参与人防工程使用领域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的奖项;获得国家、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评选年度优秀表彰。以奖项发布文件或表彰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产生负面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责令整改信息

  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作出与人防工程相关的行政措施,包括行政约谈、开具《整改通知单》、未兑现承诺事项等信息,分别以行政约谈记录、《整改通知单》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承诺到期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2.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与人防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与人防工程相关的行政强制,以《行政强制决定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 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失信行为认定意见,以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4. 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信息

  经营主体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以整改决定确定的整改到期日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5. 经营主体因其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文件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6. 经营主体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以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系统平台的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7.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信息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以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系统平台的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五、信用评分计分规则

  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初始信用8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加分项,加分项总计20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为扣分项,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具体计分规则详见附件1。

  六、信用信息数据采集

  1. 数据采集平台: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托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作为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工具。

  2. 数据采集机制: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通过相关监督、执法业务系统或手工即时上传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对于经营主体的获奖表彰、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统一归集并审核后上传市信用中心人防专业信用模块。

  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评级划分)的有关规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累计得分所对应的等级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依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八、承继规则

  重组、分离的经营主体,其信用评价应按原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加权平均。

  九、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市人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沪民防〔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在用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在用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企业获奖、表彰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 按照经营主体接受检查的情况做分值计算。基于《人防工程日常检查工作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防护功能良好、规范开展维修养护、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安全使用管控等工作情况为业绩计分,人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计0.01分/次。

  2. 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人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 非公用人防工程专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0分)

  1. 经营主体在参与国防动员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奖项;获得本市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区管委会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奖项每次计2分。

  2. 积极参与人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完成一个项目,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人防工程存在以下行为、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 受到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约谈的;

  2. 拒不履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决定的;

  3. 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

  (二)国防动员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经营主体因人防工程使用被各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 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1分;

  2.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3.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8分;

  4.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的,每项扣10分。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 经营主体因从业行为承担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 经营主体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每项扣10分。

  3. 经营主体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4. 经营主体存在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社会舆情、严重环境污染或住建管理部门规定的,每项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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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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