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的通知 ( 2025年02月27日 )

沪国动〔2025〕11号

各区国动办,有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作以下规定: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照现行政策,根据规划用地性质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程结建义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作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

  二、人防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行政协助阶段复核该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用地文件等材料,并向同级规划资源部门了解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类型。

  三、对于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人防管理部门应将许可文书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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