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3年10月31日 )

沪国动〔2023〕81号

各区国动办,相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

经2023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部署要求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高效推进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等法规、规定,现就城市更新项目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提出有关管理规定。

一、原则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应以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在本市人民防空专业规划指导下,贯彻“以建为主、应建必建”要求,按照“规划引领、确保总量、区域统筹、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人防工程配建政策创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提升区域综合防护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开展的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塑造特色风貌等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中,列入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有关旧住房改造项目,包括拆除重建、有机更新、综合整治类等,其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地下空间按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等,适用本规定。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中,市政、交通、水利、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养老等非营利建设项目,可实施人防工程集中修建,将多个项目的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集中在其中一个或几个项目中修建。

实施集中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应完成立项或已列入区中期规划并确定有关地块规划建设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集中修建的人防工程一般在先期项目中落实,优先选址在街道现状人员掩蔽工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规划指标或有骨干工程建设要求的区域,同时可结合具有地下空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实施。

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基础设施建设同一开发主体向所在区国动办或有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防部门会同区发改、规划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集中修建方案(含项目库清单),报市国动办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认定并实施。项目库清单可每年动态调整并报市国动办,市国动办结合年度考核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统筹规划建设人防工程

城市更新项目中,位于空间功能要素集中、公共活动人群密集、地下空间成片联网,并在一个规划期内集中开发的由多个地块组成的城市更新区域的,可实施人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

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统筹主体,以及建设项目为同一资金来源或建设单位为同一开发主体的,在人防工程配建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统筹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并与周边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人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和试点《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审查程序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旧住房改造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2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以下核定要求:

(一)对本市各类保留保护历史建筑,包括采用规划保留的,其采用平移、拆除复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内部改建或局部加高等方式进行保留更新和重新利用,未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二)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不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三)对列入本市旧住房更新实施计划的成套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经认定符合不宜修建人防工程情形的,免征民防工程建设费。

六、保障措施

(一)跨前服务指导。在土地出让前意见征询、立项、审批审查等阶段,各区国动办或有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应按用地清单制改革要求,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人防设施现状和建设要求,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二)绿色通道护航。形成施工图审查监管、安全质量监督、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等环节绿色通道机制。审批审查阶段采用“一站式”服务告知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后续监管、服务联系人和监管要求,提供管家式服务,确保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推进。

(三)技术力量支撑。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影响人防工程的,各区国动办或有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防护效能。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适用提出释义申请或相关技术咨询的,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并做好技术指导。

(四)资金补贴助力。对通过结建方式落实骨干人防工程、人均防护面积不达标区域内提标建设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民防专项资金补贴。

本通知由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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