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要求的通知 ( 2023年08月14日 )
沪国动〔2023〕58号
各区国动办,相关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工作机制,现明确以下要求。
一、审查权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跨区的线性工程,由市国动办负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国动办负责。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委托或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查。
二、实施对象
本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含市域铁路)、道路地下交通干线、公共地下停车场(库)、大型地下连通道、公路和铁路隧道、城市地下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共同沟(综合管廊)等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中:
(一)土地分层出让的公共绿地地下空间
1、地下空间单独出让、立项的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与其他地块一并出让、整体开发建设,且可独立成单元的地下空间,在其余地块可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的前提下,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二)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1、单独立项修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项目批复中包括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内容且可独立成单元的,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三)地下连通道
与至少一处人防工程(或兼顾设防工程)连通,或连通两个以上地块地下空间的地下连通道,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三、技术标准
对轨道交通(含市域铁路)、道路地下交通干线、公路和铁路隧道等,应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标准。
管线共同沟(综合管廊)设计标准按《上海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技术要求》(DB 31MF/Z 002-2021)执行。
其他兼顾设防工程设计标准按《上海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技术标准》(DB 31MF/Z 001-2023)执行。
四、审查程序
分为跨区的线性工程和其他工程两种情形办理:
(一)对跨区的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可研批复或立项批复后,通过一网通办“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申请核定兼顾设防要求”事项办理。
(二)对其他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前意见征询(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提出按兼顾设防要求建设;
2、在方案阶段,应在回复意见中明确兼顾设防范围、建筑面积、战时功能、设计标准等要求。
其中,战时功能一般为紧急人员掩蔽,除地下连通道战时功能为应急防护工程外,其他战时功能由市国动办核定。
建设单位在方案阶段提出因建筑形态、使用功能需求、平战功能无法有效结合等原因,申请无法落实兼顾设防要求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参照“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项目技术审查程序”的专家评审程序办理,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定参考依据之一。
有关情形包括:
(一)单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二)地下空间整体用作调蓄池、垃圾处理站等或布置其他专业功能设施设备用途的;局部用作平时汽车坡道的区域;
(三)地下空间用作餐饮、商业、娱乐,其平时管线穿越密集或与下沉式广场开放式连通的区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尚未核定过兼顾设防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按通知要求实施。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