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年09月19日 )

沪民防〔2022〕82号

关于印发《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及《2021年上海市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沪委办[2021]8号)、《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0]6号)精神,现就“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办理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事项名称

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

二、实施对象

本市同时设置有民防工程(公用民防工程除外)和普通地下室(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工程,其产权人、投资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委托人。

三、实施依据

1、《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2、《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民防工程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民防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权属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工程使用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民防办备案。”

四、实施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网上申请“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民防部门和住建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两个事项可分别要求,不影响另一事项受理。)受理后,民防部门和住建部门按权限,各自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实施保障

(一)合并申报材料

新办情形

1、申请表:《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一件事系统上合并相同数据项,形成一张表单)。

2、两个事项共性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工程产权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

3、“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事项附加材料:《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变更情形

1、申请表:《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变更表》、《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一件事系统上合并相同数据项,形成一张表单)。

2、两个事项共性材料: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

3、“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事项附加材料:《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工程产权证,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工程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书。

4、“民防工程使用备案”事项附加材料:原《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证书》(换发新证,原件自动失效)

上述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二)建设一件事受理系统

在原先两个事项各自审批系统的基础上,前端建设“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一件事”环节,并接入本市“一网通办”统一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将事项申请表要素予以合并,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各事项要求分别转各自办理系统。

 

附:1、上海市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

         2、上海市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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