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8月26日 )
沪民防〔2022〕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民防建设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民防办、有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国家人防办关于深化人防改革的任务,配套浦东综合改革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国家级人防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工作方案》要求,推动防护设备安装市场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压实防护设备安装单位主体责任。市民防办在浦东新区开展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资质分离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包括自贸区临港新片区)。
二、试点范围及对象
2022年10月1日后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建设工程。
三、防护设备安装主体要求
(一)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事防护设备安装的,须按建设部门要求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各自按法定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民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负总责。防护设备安装业务需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的单位进行安装,分包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并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各自按法定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所有参与防护设备安装的单位,须按要求建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接受建设和民防主管部门的管理,加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管控,确保防护设备安装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二)浦东新区及相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做好试点承接工作,对试点实施项目加强检查,主要检查防护设备安装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安装行为等,实行发包的,主要检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等情况,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试点期间,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民防办报告。
(三)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加强对浦东新区及相关管委会试点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做好相关政策宣贯和解释,协调处理与市住建部门的管理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和总结。同时,将进一步对工程行业协会开展的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加强监管,确保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