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的通知 ( 2022年06月14日 )

沪民防〔2022〕51号

各区民防办,相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2018-202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工程建设及审批审查专项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本市“战备为先、防空为要、质量为天”总体要求充分落实,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骨干工程布局规划要求

1、着力推进骨干工程规划落地。各民防管理部门要对照民防工程布局规划,重点推进辖区内街镇指挥所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并按照市民防办下达的任务指标,就骨干工程落地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任务书,确保任务完成。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行政协助过程中,对照民防工程布局规划,落实骨干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块中有骨干工程建设要求,但项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导致无法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民防工程规划报市民防办备案,并重新编报年度骨干工程实施计划。对无骨干工程布局规划要求的项目,按照核武器抗力等级6级、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确定民防工程建设要求。

2、严格控制物资库工程审批。严格遵循项目区级行政区域内物资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员掩蔽工程总建筑面积7%的规划指标,并实施动态管理;是否依规审批物资库工程,将作为年度民防工程业务考核重要指标,对超出规划指标审批物资库的项目,市民防办将对相关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浦东新区、嘉定区、奉贤区视项目需要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审批物资库工程,确需配建的,应报市民防办同意。

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规定   

3、规范审批意见出具。行政协助过程中出具的审批意见应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审查程序及管理要求》(沪民防〔2020〕45号)清晰明了,杜绝模棱两可表述。审批意见应有明确的民防工程建设比例、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指标;如有不同战时功能的项目,应同时明确不同战时功能的面积或防护单元数量等指标。项目符合不宜修建民防工程情形的,除需经技术评审程序确定的缴费项目外,审批意见中应明确缴费意见和缴费标准等。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行政协助意见,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咨询服务渠道另行咨询的,回复意见格式要求应与行政协助审批意见出具格式要求保持一致。除上述情况外,各民防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咨询服务渠道征询民防配建指标意见。

4、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压实各级责任,确保审批风险受控。经办人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及项目实际,研提项目落实民防管理要求的拟办意见,报送单位业务科室审核;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拟办意见进行复核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定;单位领导审定同意后,发回经办人员出具审批意见。所有审批(核)意见均须审批(核)人本人手写签名确认或电子认证签名。对区审改部门要求各部门经办人员集中办结的,所在区民防部门应建立配套管理机制,参照三级审批制度做好内部管理。

5、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对行政协助项目的档案管理,要做到审批结果和过程资料一本账,基础完整,确保审批工作可追溯。建立审批项目清单、保存审批关键性资料包括相关“三重一大”会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资料应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材料也应一并归档保存。

三、严格批后监管和跟踪检查

6、落实缴费项目跟踪。对已出具缴费核定单的项目,应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费。对超期未完成缴费的项目,应开展行政检查、执法,落实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工程建设费、履行结建义务。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各级民防部门应对照缴费核定单复核项目缴费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缴费的建设项目,各民防管理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通过意见。

7、规范工程验收程序。注重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效和程序,杜绝提前出具验收意见、自行线下提前查看、或超时回复意见等现象发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改办通报情况纳入市民防办对各区民防办的年度考核评定,年度内凡被市审改办通报1次的,年度内相关考核事项成绩为零。年度内被通报多过1次的,每增加1次,年度考核总分扣1分。各民防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强化岗位练兵,着力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切实防范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类及操作类问题的发生。

8、落实工程审批报告制度。对照《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审查事项监督检查工作细则》(沪民防〔2021〕7号)及相关审批规定及要求,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各民防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号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民防工程审批自查情况和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民防办(统计表式见附件1)。

四、严格源头把控坚持问题导向

9、突出民防工程战备效益属性。各单位在行政协助审查、建设管理、综合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全过程各阶段都要守住防护设备设施完整性这一战备效益底线,正确处理防护设备设施完整性与保障平时停车、使用需求关系。

在项目土地出让或规划设计条件行政协助阶段,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意见中同时明确提出“民防工程停车位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规定和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以及“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作出符合性说明(详见附件3)。”的两项管理要求。

在项目设计方案行政协助阶段,各民防管理部门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落实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要求,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民防工程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人防门防护效能和平时维护管理,车位与人防门净间距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相关技术要求落实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方案文本中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作出符合性说明(详见附件3)。若建设单位未在方案中作出符合性说明的,对该设计方案作“不同意”处理。

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民防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落实上述管理要求情况进行实质性的图纸审查和监督,对未落实上述管理要求的项目,作“不通过”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各级民防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处罚。

10、加大创新试点落实力度。各单位自收到市民防办有关文件、通知之日起,应及时将文件要求落实到行政协助审批意见中,促进民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地区民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要求、项目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模型(BIM)接收要求、在拆除补建的公用民防工程及其他工程中落实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要求等。

11、严格考核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所列事项开展民防工程审批工作,对骨干工程落实、物资库审批、审批制度执行、缴费项目管理、落实审批报告制度、加快创新试点等事项,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列为单独考核项目。

 

附件:1、20XX年度第X季度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征询情况统计表

             2、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

             3、报规方案文本防护设备设施与停车位设置符合性说明示例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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