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安全智能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22年05月05日 )
沪民防〔2022〕43号
各区民防办、市民防监管中心、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安全智能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民防办2022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安全智能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要求,适应超大城市现代民防治理需求,推进本市民防工程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民防工程智能化监管水平,现就推进本市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新建工程同步建设、已建工程完善配置、风险工程主动设置”的方式,推进本市民防工程物联设施和无线网络设备等智能设施建设。到“十四五”期末,实现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无线网络覆盖、监测预警互联、工程状况可视;新建的其他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状态智能监控,提高民防工程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一)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建设
1、新建工程
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公用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纳入工程总体设计,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概算。民防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将监测预警信息汇聚至相关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拆除补建的公用民防工程:相关民防管理部门应在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意见中明确补建意见,并在相关拆除协议中明确补建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的相关安装和数据汇聚要求,指导和监督补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在投入使用前将监测预警信息汇聚至相关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试点执行新建设标准的民防工程:依照《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建设的民防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跨前服务时,告知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的相关安装要求,达成一致意见试点执行新建设标准的,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协助回复意见中予以明确,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在投入使用前将监测预警信息汇聚至相关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
其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应主动对接,提供设计标准和数据汇聚路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民防工程建设中设计、安装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和无线通信设备,引导设计单位在民防工程总体设计时,参照公用民防工程相关标准同步设计物联设施的建设内容。
2、已建工程
公用民防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应将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归入工程完善配置项目,编制年度方案,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采用单独立项、结合工程改造增加投入、与智能监管系统开发一并立项、向区级城运系统提出需求、与社会方签订租用协议、共享设备或联动预警等方式,逐步推进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的安装和完善。
其他民防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城市运行、地下空间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积极寻求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防工程权属和使用单位在安装和使用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的同时,将数据接入区城运相关管理平台,并将民防工程范围内的视频监控和防护设备物联设施报警信息共享给民防数据中心,提升民防工程的智能化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3、风险工程
根据定期开展的公用工程及退出序列工程风险评估结果,在风险排除工作开展的同时,加强动态监管,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等级,同步设置相应智能监管物联设施。
高风险工程:应按最高标准设置,并将安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实现工程状况可视作为风险处置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于短期内无法完成风险排除工作或在开展过程中的,要加强实时监控,及时根据监测预报排查或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中风险工程:应结合工程业态、消防、结构等不同风险种类,督促使用和管理单位按照标准为工程安装对应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加强实时动态管理并及时消除隐患。
(二)智能监管运行管理系统建设
在推进建设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的同时,各区民防管理部门应依据辖区民防工程管理职责,单独建设民防工程监管物联设施管理平台或协调使用相关应用系统功能,实现物联数据采集、汇聚、分析预警及同步接入区级城运和市民防办“智慧民防”数据中心闭环管理等功能。
单独建设物联设施管理平台的:各区民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城市运行智慧管理相关系统实际,主动对接本级科委、城运或大数据中心,建设民防工程监管物联设施管理平台,具备相关视频监控数据和传感监测数据采集功能、汇聚功能、分析功能和报警功能。
协调使用相关应用系统功能的:各区民防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区级平台资源优势,在区级城市运行智慧管理相关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共享相关项目资源、系统资源和终端设施资源,实现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管理及应用系统功能。积极探索与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物联设施研发单位的共享、租用、联动等新型运作模式,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
数据汇聚和应用要求:各区民防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路径,分级实现物联数据采集和汇聚,同步接入市民防“智慧民防”业务系统,在现有分析预警和闭环管理功能基础上,拓展精细化管理和特色管理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加速民防部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方面。各级民防管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协同推进;要对接标准规范,明确技术路径、阶段目标,认真开展公用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安装升级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主动配合智慧民防系统和区级城运系统建设;要挖掘各方资源,积极推进其他民防工程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建设和数据汇聚工作。全面助力民防事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处置流程。各类公用民防工程物联设施隐患提示应与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衔接,纳入民防工程巡检事部件管理模式,并明确相关隐患提示的核实方法和内容;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相关工作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处置要点并强化各环节协同配合,确保每一条隐患提示从接警到消除的完美闭环。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安装及后续维护经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级所属公用民防工程,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落实相关责任,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按照工程权属或使用管理单位,明确智能监管物联设施主体责任,将经费纳入日常管理费用。
(四)严格督导考核。市民防办结合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将“民防工程安全监管物联设施建设、数据治理及共享和数字化管理效能”纳入对各单位民防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民防工程内智能监管物联设施安装数量、覆盖率、管理使用情况、警报应答速度、事件处理情况和最终反馈情况等内容,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考评。
附:民防工程安全智能监管物联设施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