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的通知 ( 2022年02月14日 )

沪民防〔2022〕1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2版)》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2022年版)

目 录

  一、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建民防工程分册

  附件1:民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2: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3:民防建设工程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4:民防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二、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用民防工程分册)

  附件1:在用非公用民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2:在用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在建民防工程分册)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以提高人民防空功能为目的的改建、扩建民防建设工程,对其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履行民防安全质量责任行为、日常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标准。

  二、评价对象

  1、民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2、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

  3、民防建设工程的监理企业

  4、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企业

  5、民防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6、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

  三、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价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采用信息化系统采集信用信息,自动计算信用评分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系统每日零点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计算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评分。

  四、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信息化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自评价基准日前推365天为1个评价年度。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1、业绩信息

  (1)相关责任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以民防建设工程完成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相关责任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2、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

  (1)工程获奖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和本市市级民防系统奖项的信息,国家级奖项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民防系统奖项包括民防建设工程民防杯、工程优质结构奖。以奖项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训练、演练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参加本市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以确认其参加训练演练发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其他获奖、表彰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在参与民防工程建设领域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市级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的奖项;获得国家、市级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以奖项发布文件或表彰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标准编制的信息,以市级及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标准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本市民防管理部门、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本市民防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作出与民防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含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本市民防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作出与民防建设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包括行政约谈、开具《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未兑现承诺事项、行政管理要求未执行等信息,以约谈记录、《整改通知单》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承诺到期日、执行到期日等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3、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在本市信用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受到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以被录入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文件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根据《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中相关内容,相关责任单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记录,以被录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信息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国家人防办对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1、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

  2、相关责任单位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民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民防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的;

  4、相关责任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五、信用评分计分规则

  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加分项,加分项总计20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为扣分项,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相关责任单位计分细则详见附件1~6。

  六、信用评价结果

  按照《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评级划分)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价累计得分所对应的等级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七、承继规则

  重组、分离的相关责任单位,其信用评价应按原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加权平均。

  八、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民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2.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3.民防建设工程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5.民防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1:

民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民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建设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建设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建设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1)民防工程防护等级为核5级、常5级的,计0.05分;防护等级为核4级、常4级及以上等级的,计0.1分;

  (2)民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1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2分。

  2、建设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自觉维护民防工程市场秩序的,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建设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民防建设工程民防杯每项计2分,民防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每项计2分。

  2、建设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建设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4、建设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5、建设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建设单位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建设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4、建设单位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建设单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建设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每项扣2分。

  3、建设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每项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2:

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设计及审查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设计及审查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民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设计及审查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设计及审查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设计及审查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民防建设工程民防杯每项计2分,民防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每项计2分。

  2、设计及审查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设计及审查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4、设计及审查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5、设计及审查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设计及审查单位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设计及审查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4、设计及审查单位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设计及审查单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设计及审查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4、设计及审查单位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执行扣分的,民防部门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情形分值作扣分。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3:

民防建设工程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民防建设工程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监理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监理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监理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1)民防工程防护等级为核5级、常5级的,计0.05分;防护等级为核4级、常4级及以上等级的,计0.1分;

  (2)民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1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2分。

  2、监理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监理单位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民防建设工程民防杯每项计2分,民防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每项计2分。

  2、监理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监理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4、监理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5、监理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监理单位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监理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4、监理单位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监理单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监理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每项扣2分。

  3、监理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每项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4:

民防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民防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施工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施工单位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施工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1)民防工程防护等级为核5级、常5级的,计0.05分;防护等级为核4级、常4级及以上等级的,计0.1分;

  (2)民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1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2分。

  2、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施工单位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计4分,民防建设工程民防杯每项计2分,民防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每项计2分。

  2、施工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施工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4、施工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5、施工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施工单位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施工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4、施工单位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施工单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施工单位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每项扣2分。

  3、施工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5、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每项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企业)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防护设备企业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防护设备企业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防护设备企业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2、防护设备企业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防护设备企业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2、防护设备企业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3、防护设备企业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4、防护设备企业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防护设备企业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防护设备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防护设备销售合同未按要求报送的;

  4、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5、防护设备企业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或1次《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

  6、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防护设备企业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防护设备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3分。

  3、防护设备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每项扣2分。

  4、防护设备企业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5、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6、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每项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依照《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民防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分为: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6: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民防建设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检测机构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合同、文件等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每项合同业绩的分值由检测机构承接的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按照检测机构承接的民防建设工程通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为评价基准日,追溯1个评价年度;

  单个民防建设工程民防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0.05分;民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0.1分;民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0.2分。兼顾设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单个工程业绩满足下列条件额外加分:

  (1)民防工程防护等级为核5级、常5级的,计0.05分;防护等级为核4级、常4级及以上等级的,计0.1分;

  (2)民防工程战时功能为防空专业队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街道指挥所、医疗救护站的,计0.1分;战时功能为区级以上指挥所、急救医院、中心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的,计0.2分。

  2、检测机构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检测机构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2、检测机构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3、检测机构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4、检测机构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检测机构因民防工程建设被本市民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民防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检测机构受到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未按要求上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业行为信息的行为;

  4、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5、检测机构在1个评价年度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通知单》的;

  6、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民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检测机构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2分。

  2、检测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每项扣3分。

  3、检测机构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每项扣2分。

  4、检测机构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5、检测机构被查实出具虚假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的,每项扣10分,检测机构后续收到的行政处罚按本标准另行扣分。

  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收录的外省市建设或民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7、在1个评价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专家评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4次的,每项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在用民防工程分册)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的在用民防工程(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工程),对其使用过程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标准。

  二、评价对象

  1、在用非公用民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

  2、在用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人)

  (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

  三、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价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采用信息化系统采集信用信息,自动计算信用评分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系统每日零点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

  四、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信息评价,按照已录入上海市民防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市民防管理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自评价基准日前推365天为1个评价年度。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1、业绩信息

  (1)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民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安全使用民防工程,确保防护功能保护良好,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2)相关责任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2、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

  (1)获奖、表彰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在参与民防工程使用领域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的奖项;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以奖项发布文件或表彰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训练、演练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参加本市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以训练演练发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3)其他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市级或以上规范标准编制的信息,以民防部门行政文件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3个评价年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标准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责任单位在使用管理民防工程过程中,违反民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本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部门作出与民防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含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2、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

  本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部门作出与民防工程相关的行政处置措施,包括行政约谈、开具整改文书、承诺事项未达成等信息,以约谈记录、整改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承诺到期日等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1个评价年度。

  3、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以被录入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在本市信用公示系统中受到的非工程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记录,以被录入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文件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根据《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中相关内容,相关责任单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记录,以被录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信息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2个评价年度。国家人防办对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1、相关责任单位在办理民防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民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民防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

  3、相关责任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五、信用评分计分规则

  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初始信用8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加分项,加分项总计20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为扣分项,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具体计分规则详见附件1~2。

  六、信用评价结果

  按照《上海市民防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评级划分)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价累计得分所对应的等级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七、承继规则

  重组、分离的相关责任单位,其信用评价应按原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加权平均。

  八、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在用非公用民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2.在用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附件1:

 

在用非公用民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在用非公用民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企业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相关责任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按照相关责任单位接受检查的情况做分值计算。基于《民防工程日常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民防工程防护功能良好、规范开展维修养护、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安全使用管控等工作情况为业绩计分,民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计0.1分/次。

  2、相关责任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3、非公用民防工程专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相关责任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2、相关责任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积极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4、相关责任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被本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相关责任单位受到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附件2:

在用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信用信息计分细则

 

  在用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分,加分项总计2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业绩信息,上限10分;企业获奖、表彰、训演等其他信息,上限10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为相关责任单位主动在系统中上报,民防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

  (一)业绩信息(最高10分)

  1、按照相关责任单位接受检查的情况做分值计算。基于《民防工程日常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民防工程防护功能良好、规范开展维修养护、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安全使用管控等工作情况为业绩计分,民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计0.01分/次。

  2、相关责任单位自觉遵守民防领域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近3个评价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计1分。

  (二)获奖、表彰、演训等其他信息(最高10分)

  1、相关责任单位在参与民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获得本市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评选年度优秀表彰。国家级奖项每次计8分、市级奖项每次计4分、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奖项每次计2分。

  2、相关责任单位参加市级民防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含)以上的,计4分;参加区及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民防专业训练演练,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计1分;10人(含)以上的,计2分。

  3、积极参与民防长三角一体化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的,每参与一个项目,计1分。

  4、相关责任单位自愿在“信用上海”网站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经验证通过的,计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民防部门行政处置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原则,从基础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一)民防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相关责任单位被本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区管委会民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1、适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每项扣2分;

  2、在民防网站上被公开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

  3、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每项扣3分。

  (二)民防部门行政措施信息

  存在以下行为、民防部门做出行政措施的,每项(次)扣2分:

  1、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相关责任单位受到民防管理部门约谈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3、超过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区域内涉及民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一般事故每项扣10分,较大事故每项扣20分,重大事故每项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40分。

  2、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未按时缴纳的,每个工程每月扣1分。

  3、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安全风险评估(不含结构风险要素)为不可控的,每次扣2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计分规则

  1、民防部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属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轻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即从重裁量基准,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每项扣10分。

  2、情节轻微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0分;特定严重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每项扣15分。

  因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该扣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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