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与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 ( 2021年11月08日 )

沪民防〔2021〕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件事”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1〕3号)有关要求,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现就本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需配建民防工程的,其建设情况应接受市或区(管委会)民防(安)质监部门的监督。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通过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共享数据等措施,将“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事项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三、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合并办理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无需再向民防部门单独申请办理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四、市或区(管委会)民防(安)质监部门根据从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到的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信息,建立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档案后,开展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五、民防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民防信息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联合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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