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1年10月13日 )

沪民防〔2021〕122号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防[2016]2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关于加强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方针,在确保民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公用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配置原则

  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平战结合原则。坚持民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需要、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在保证公用民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

  规范管理原则。通过市场供求、竞争的作用决定资源的分配和工程使用权的归属,规范办理公用民防工程招标、使用合同、责任书、协议等,健全落实长效性管理。

  价格评估原则。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前,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确保后续拟有偿使用的价格规范合理,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政风险。

  安全使用原则。防范化解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安全风险,加强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模块化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公用民防工程市场配置使用安全,防护效能不减。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防管理部门在履行其行政职能和保证民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

  三、配置形式

  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应采取公开招标。民防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公开招标相关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因特殊情况,公用民防工程需协议委托有偿使用管理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配置要求

  工程所在民防管理部门在实行有偿使用前,须对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进行评估,列出工程防护设施设备清单,注明安全性评估结果,确保工程使用安全。工程有偿使用前,须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有偿使用价格进行评估,有偿使用价按本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评估所产生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从有偿收益中列支。公用民防工程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一次不超过5年,有偿使用收益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程序优先用于公用民防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加固改造。

  公用民防工程实行市场配置,工程所在民防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应当签订使用协议(合同),在使用协议(合同)签订前,应对使用者所提交的工程平时使用方案、企业诚信报告等进行审核。使用协议(合同)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工程所在民防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⒈ 应定期对使用者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⒉ 应对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战时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确定维修养护实施单位。限额以下的项目要采取询价、竞价等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养护实施单位。具体操作由双方协商后组织实施。

  ⒊ 因公共利益需要,出让民防工程有偿使用权的民防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收回有偿使用权、终止协议(合同)、征用实施有偿使用的公用民防工程,或者指令使用者提供协议(合同)约定外的其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给予相应补偿。

  ⒋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双方就协议(合同)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⒈ 应在协议(合同)签订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单位(个人)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工程所在民防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⒉ 在工程平时使用方案审核通过后,还须按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⒊ 民防工程的使用业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市民防办印发的《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含退出序列民防工程)使用负面清单》有关要求,未经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使用者不得将有偿使用项目的设施和相关权益用于项目之外的用途;如确需调整使用业态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函报出让有偿使用的民防管理部门,民防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函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经核准后使用者方可实施变更;出让有偿使用的民防管理部门逾期未书面函告使用者审核结论的,视作批准处理。

  ⒋ 应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和民防、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做好民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⒌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工程使用者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和落实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书。

  ⒍ 有偿使用在用公用民防工程,首先应确保民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受损害,明确使用人在协议(合同)期限内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民防工程清单上防护设施设备完好,若是使用者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工程和防护设施设备损坏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使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协议(合同)期满,按清单清点移交;使用期内,由使用者自行维护工程平时使用的内部设备和设施。

  ⒎ 有偿使用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有偿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合同)约定,将项目有偿使用有关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民防管理部门,并制作书面记录。

  8. 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五、有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是发挥民防工程“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职能使命,是对民防工程最好的维护和管理,是落实廉洁责任的最好体现,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二)制度健全。各单位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完善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建立健全操作制度,做到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有章可循,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和不合规行为发生。

  (三)落实到位。各单位在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不搞变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民防部门要把本单位公用民防工程有偿使用实行市场配置情况纳入纪检监督和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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